- (五)查案不难,判案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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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子判例——谁是理性人——腹诽判例——约法三章
“原心定罪”好不好呢?听上去倒也是相当可取的,但实行起来尺度如何把握,这就是个难题了。先看一个小案子:
【甲、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罪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固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注释1)
某甲和某乙是父子俩,某乙(父亲)和某丙起了争执,动上手了。某丙是个狠角色,一言不合即拔刀相向,某甲(儿子)一看爸爸危险,赶紧抄起棍子以雷霆万钧之势直击某丙,真气鼓荡之处棍风飒然。说时迟,那时快,棍落处只听得一声闷哼,偌大身躯栽倒尘埃。
问你了:某甲应该怎么判?
——这不是跟康买得杀人案的情况差不多么?本着“亲亲之道”来判不就结了?
不是的,某甲那一棍子,力气着实不小,可准头实在太差,敌人没打着,砸的是自己的爸爸。某丙拿着刀还纳闷呢:好快的身手,我这一刀还没刺下去呢,他这棍反倒后发先至,这不会就是传说中的五郎八卦棍吧?
就算十成功力的五郎八卦棍也敌不过国法,某甲这下可惨了,不但误伤了爸爸,自己恐怕也保不住项上人头。圣朝以孝道治天下,父子之亲乃天下第一人伦,于是,法官的判决:某甲以殴父罪论,当处枭首。
“枭首”这个词也是大家比较常见的,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它的真正意思。“枭”字不是一个动词,而是指猫头鹰。猫头鹰在古代被认为是一种猛禽,所以还衍生出了“枭雄”这个词,那么,“枭首”顾名思义就是猫头鹰的脑袋。据说猫头鹰妈妈给猫头鹰娃娃觅食,非常辛苦,等到筋疲力尽、再也动弹不得的时候,娃娃们就一起来啄妈妈身上的肉——这真是个残忍的传说,我都不忍心说下去了——猫头鹰妈妈无法躲避,只能悲哀地用嘴衔住树枝,等到身上的肉被娃娃们啄尽了,便只剩下一颗头颅高悬在树枝之上,这就是“枭首”。
人类社会的枭首就是仿照猫头鹰社会来的,把犯人的头砍下来,高悬在木杆上,起到示众的作用。这种刑罚至少从秦朝就有,直到辽代以后才不再载于法律正典。
现在,某甲忤逆人伦,殴伤亲爹,即将被处以枭首。——在秦、汉两代,对谋反和大逆才用枭首,可见某甲被定罪之重。
但这案子并未就这么轻易了结,而是被很审慎地交到了董仲舒那里。董仲舒看罢卷宗,提起笔来,写道:“《春秋》说……”
人命关天的时候董老还要讲古?!不错,但他的讲古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董仲舒的意见是:本案可参照《春秋》“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办理。
看来我们要是在汉朝当法官,一定要把经书读熟啊,至少得能看懂董老的批示是什么意思。
董仲舒讲的这个“古”,出自《春秋?昭公十九年》,在《春秋经》里照例又只是短短的一句话:
【许世子止弑其君买。】
翻译过来就是:许国太子止杀了他的国君爸爸。
这是许国的事。许国大家可能不太熟悉,这是个小国,姜姓,受封于周武王,原本的地盘在现在的河南许昌附近(看来许昌这个地名来源很古哦),后来到许悼公的时候迁到了现在安徽亳县附近的城父集。这位许悼公也就是《春秋经》这里提到被太子止杀了“其君买”。
嗯,杀了又如何呀?怎么杀的呀?为什么要杀呀?前因呢?后果呢?你倒是说清楚了啊!——没办法,《春秋经》就是这么写的。这种叙述风格是《春秋经》的一贯做派,古人就曾经感慨过,说孔夫子这么写历史,谁能看得懂啊!还好世上有“三传”(注释2) ,可是,我们想想,一部脱离了教辅就无法让人看懂的教科书究竟能有多大意义呢,更何况三本教辅之间还常闹矛盾,更更何况教辅的解释还常有牵强附会的嫌疑?
无论如何,我们必然还是要看看教辅的。《公羊传》是从《春秋经》里“许国太子止杀了他的国君爸爸”的下一句话“葬许悼公”开始分析的:
【冬,葬许悼公。
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曷为不成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其讥子道之不尽奈何?曰:“乐正子春之视疾也,复加一饭则脱然愈,复损一饭则脱然愈,复加一衣则脱然愈,复损一衣则脱然愈。”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注释3)
《公羊传》说的是:照《春秋经》的记事规矩,既然许悼公是被弑的,在凶手没有伏法之前是不能写“葬”的,可为什么这里却坏了规矩呢?原因是:太子止所谓的“弑君”并不是故意的,他爸爸病重,他端了碗药给爸爸喝,谁想到爸爸喝了以后就死翘翘了。所以,君子才会先用“弑”字给太子止定罪,然后又用“葬”字宽恕了太子止。
作为现代人,我们恐怕很难理解这所谓的“弑”字之贬和“葬”字之褒。就说那个“弑”吧,如果太子止不是存心给爸爸下毒,只是不小心端错了药,人家本来闹肚子呢却给端了碗巴豆汤,这确实逃不了轻忽之嫌;如果许悼公已经是“阎王命令五更死”,太子止恰巧在四更半的时候给爸爸喂药,这可一点儿罪过都没有啊。《公羊传》看来是把太子止定性为后一种情况的,那为什么还要苛责他呢?因为《公羊传》搬出了孝顺的楷模——曾子的高足乐正子春——来作为儿子为爸爸进孝的标竿。乐正子春是个超级大孝子,好像普天之下没人比他更孝顺了,所以,如果拿他来竖标竿,恐怕连神仙都达不了标 (注释4),太子止就更加相形见绌了。《公羊传》对太子止的批评是:做孝子就得做到人家乐正子春那样,你比人家差得可不是一点半点,所以得用个“弑”字把你钉在历史的耻辱架上。(我们想想《孟子他说》里方孝孺是怎么批评豫让的。)
“春秋大义”,把太子止批评了,随即又原谅了(注释5) ,董仲舒所讲的就是这个故事。所以,董仲舒认为,对某甲误杀亲爹案,应该参照《春秋经》和《公羊传》对太子止的评议,不该治他殴父之罪,不该处以枭首之刑,“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无罪释放好了。
从这个案例来看,“原心”也算原得恰如其分,但这种方法并非没有风险的,比如,我们可以向董仲舒追问一下:您董老德高望重,深明“春秋大义”,判案公正无私,这都不假,可是,如果不是您来亲自判案,那么,“谁来原心”和“如何原心”可就都成问题了。
谁来原心?——我们只要在论坛上多转转就足以对这个问题形成比较清晰的感觉了。比如有人发帖论证:中国人不是龙的传人,你就看回帖好了,没几个人在意这位仁兄的论证是否证据确凿、逻辑严密,多数人都在“原心”,所以这样的话是非常多的:“楼主是汉奸!”“拿了日本人的钱了吧?”“你这个×××!”“哗众取宠,想出名想疯了吧!”“拖出去杀了!”等等等等,大多还都是只看标题就回帖的。——如果我们哪天坐在被告席上,法官全是这副腔调,那可真是要了命了!
要谈原心,先得谈谈理性。现代经济学上经常把“人”定义为“经济人”,或者说是“理性人”,然后以此为出发点来分析人类社会的经济运作。但“理性人”这个概念一定先要厘清一下才行,或者如达伦道夫所谓,“理性人”只是经济学为了研究“人”作为消费者、并且只作为消费者的时候而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正如心理学设定了“心理学人”,社会学设定了“社会学人”一样,都是为了特定领域的研究需要而设定出来的不完全的概念——如果我们把“理性人”的适用范围稍稍扩大一些的话,那么,所谓“理性”,应该仅仅是指人的行为基本上是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的,用俗话来说,就是在一个人面临选择的时候,他会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用术语来说,他会自主或不自主地衡量每一个选择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权衡,比如,“自由”本身就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它的弊病多如牛毛,可不知怎么,依然有那么多人追求自由,托克维尔便解释说:“人们似乎热爱自由,其实只是痛恨主子”——看,人们并不是在追求“自由”的理想,而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已;同样,墨索里尼拥有众多的支持者,这在我们看来简直不可理喻,可伯林评论说:“人们之所以拥护墨索里尼,是因为他们害怕无政府状态”。
理性问题往往又和善恶问题纠缠在一起。我们回忆一下:《孟子他说》讲到性善还是性恶问题的时候,说过善恶在这里其实是个假问题,因为善恶是人的社会属性,是后天的,而趋利避害才是人的自然属性,是先天的。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善恶仅仅相对于快乐和痛苦而言”,而洛克的同道人边沁也有过类似的说法:“自然把人类置于‘苦’与‘乐’这两位至高无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他们两个决定着我们做什么和怎样做。”申不害和韩非子他们正是为虎作伥地鼓吹君主用“苦”与“乐”这两大法宝来操纵臣僚,用我们现代上班族容易理解的话来说,就是“奖金”和“罚款”。
所以,有一点似乎应该稍微强调一下:这里所谓的“理性”绝对不等同于“理智”(如果硬要在字面上作一个区别的话),我们在“理性人”这个范畴里所谓的“理性”仅仅是说人的趋利避害的天性,而并不是说人的行为基本上是“理智”的——恰恰相反,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历史的话,会发现人虽然常常表现为“理性人”,但常常也是不“理智”的。我们再好好到历史里看看那些政治高手,他们之所以在政治上能够成功,很大的原因就是他们掌握了这个道理,懂得了对人(尤其是对大众)既要许之以利,又要动之以情,但绝对不可诉之以理智。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在读史的时候、乃至在现实生活中去细心体会。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上面这个我自己好不容易才想通的问题后来发现其实早就有不少专家作过细致的研究了,比如英国的格雷厄姆?沃拉斯在上个世纪初就质疑过传统政治理论中的“理性人”这个概念。沃拉斯是是一位冷静的观察者,他是从实际的伦敦民主竞选过程来作研究的,我这里只举他书里一个关于“非理性的移情作用”的小例子:
【1907年2月郡议会选举期间,伦敦广告牌上出现了无数张招贴画,目的在于制造一种信念,即郡议会的进步党议员是靠诈骗纳税人过活的。如果如实发表这样一个声明,就是诉诸批判性理智,可能会引起争端,甚至打官司。但这张招贴是诉诸下意识的推理过程。招贴上画着一个显然代表进步党的人,用一个短粗的手指指点着说:“我们要的是你们的钱!”(为了避免诽谤罪,所以画面的意思非常含糊。)这张画妙就妙在充分利用了这样一个事实:大多数人是按照对于一个被控犯诈骗罪的人的外貌的一连串迅速而无意识的推理来判断控告的真伪的。如果从画中人所戴帽子的形状、他的表链和戒指的式样、不整齐的牙齿以及红鼻子来看,分明是个职业性的骗子。……这张招贴画是极其成功的,它……将继续发挥一种非理性的移情作用。】(注释6)
沃拉斯所谓的“理性”也就是我在上文所谓的“理智”,如果没有一种完善的程序来作制约,那么,人类在天性上的弱点是很容易造成事情的失控的,或者说,是很容易被政治高手利用的。
我们还会发现,理智的叙述往往是政治语言中最为忌讳的东西。我们来拿日常生活的语言举例子好了:一个女人声泪俱下地说:“男人都不是好东西!”——这话显然是不理智的、不正确的,却有着足够的情感震撼力,立刻便能够得到其他女性的呼应。可如果这女人说的是:“有一些男人不是好东西。”——这话千真万确、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显然不会得到任何共鸣。如果更进一步,这女人说的是:“要解答‘男人到底是不是好东西’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确定一下讨论的范畴,然后,还需要给‘好东西’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到底属于‘实证表述’(positive statements),还是属于‘规范表述’(normative statements),然后……”我就不说“然后”了,听众早都跑光了。
勒庞研究大众心理,作过一句相当悲观的结论:“说理与论证战胜不了一些词语和套话。”这种现象尤其在群体的背景之下更显得异乎寻常——这些词语和套话“是和群体一起隆重上市的。只要一听到它们,人人都会肃然起敬,俯首而立。许多人把它们当做自然的力量,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它们在人们心中唤起宏伟壮丽的幻象,也正是它们的含糊不清,使它们有了神秘的力量。它们是藏在圣坛背后的神灵,信众只能诚惶诚恐地来到它们面前。” (注释7) 我们真应该万分小心:分析一个独立的个人和分析处于群体背景下的这同一个人需要分别戴上不同的眼镜才好——前辈社会学家们常有犯这个错误的,他们认为只要把个人行为解释清楚了就可以把这些解释推广到群体当中去,当然,麻烦还不止这些。
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以若干经典实验告诉我们:权威的影响和群众的影响是如何使一个当之无愧的理性人丧失了他原本的理性的——米尔格莱姆的实验试图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文明程度如此之高的德国会举国疯狂地在纳粹的旗帜下展开暴行,而那些暴行的实施者们并不比我们一般人更缺乏理智,甚至比我们多数人的文化素养还要高上不少。
理性人的理性并不总是那么可靠的,其实我们身边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一直觉得传销组织是非常值得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们去深入研究的,因为这样的组织简直就是极权政治的缩影,把一个传销组织作为个案来剖析清楚,或许有助于我们了解很多很多其他的事情。
好啦,我们再接着往下来想:如此针对人性特点的政治技巧(传销技巧)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民主体制里一般并不会产生太过强烈的危害,因为不同的声音总会互相抵消一些,正所谓十个魔鬼的互相制衡胜过一个圣人的乾纲独断,可如果换到古代的专制社会,普天之下只有一种声音,并且这种声音还非常富于这类“既要许之以利,又要动之以情,但绝对不可诉之以理智”的政治技巧的时候,还能够保持清醒的人恐怕就真是凤毛麟角了。
了解了这些之后,再来考虑那个“谁来原心”的问题,就有点儿不寒而栗的感觉了。人的理智和判断在多大程度上是可靠的,这是一个大可怀疑的问题,那么,如果这是人性的天生缺陷(或者说是特点)的话,那么,能否克服呢,又该怎样克服呢?是依靠个人修养的提高呢,还是依靠某种制度来作弥补,又或者这两者需要结合起来?
“谁来原心”,“如何原心”,这在近现代社会尚且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更何况在权大于法的时代呢。那些时代里,任何原则性的观点都可以被随意解释,并且解释得合情合理。——在董仲舒那个许世子判例的一千多年以后,明孝宗突然死了,大臣弹劾御医误用御药,把御医一干人等抓了下狱。当时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对这件案子所参照的就是许世子判例:“侍奉君父如果有了闪失,误伤等同于故意,对这些御医适用《春秋》许世子判例,绝对不能轻饶!”——咦,很奇怪呀,怎么和董仲舒的判法截然相反呢?(注释8)
看来“《春秋》决狱”也不是个很有谱的事情。我们再来看看清朝发生在旗人家庭中的一起眼熟的谋杀案:这是一个三口之家——爸爸、后妈和儿子,后妈和邻居某男私通,爸爸气愤难平,对儿子说:“好孩子,去,把你妈和那谁谁给杀了!”儿子还真听话,夜入邻宅,杀了后妈和邻居某男,随后从从容容投案自首。
这案子该怎么判?
从前文的《春秋》判例来看,儿子应该是情有可原的,可当时这位法官看来没受过什么“《春秋》决狱”的训练,居然把儿子判了极刑,估计出发点是从儿子杀妈大逆不道这儿来的。就在这个紧要关头,还好有个明白人出来说话,引的是《春秋?庄公元年》之事,论证出妈妈如果做了对不起爸爸的事,儿子是可以不认这个妈的,这是符合“礼”的,所以,就当下这个案子来讲,儿子只不过是遵从父亲之命而杀死了父亲的仇人而已,判这样一个好孩子以极刑岂不有违“春秋大义”?
两种意见争议不下,奏请皇上裁决,结果“诏特从末减”,也算是个不错的结局吧。(注释9)
同一类的案情可以用不同的《春秋》大义来判,同一则《春秋》故事也可以解释出不同的微言大义,这可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经常发生的。单说许世子这个判例,历代的经学家们就有不少争论呢(注释10) 。所以,很多时候,虽说有一套《春秋》作为宪法在那儿摆着,可最要命的倒不是宪法的条文本身,而是宪法的解释权落在谁的手里,这是否也算一种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形呢?
我们这时候再来想想那个中国人是不是龙的传人的问题,我们不妨把它作为一个假想的案件来审判一下。
张三说:“这是一个学术问题,学术问题应该学术解决。即便楼主说错了,这也只是一个学术错误。”
李四说:“楼主居心叵测,提出这种荒谬言论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
王五说:“楼主纯属诽谤,纯属造谣中伤!”
——现在可以排除张三了,因为李四和王五的判决才属于我们要讨论的“原心定罪”。
如果真是在汉朝,李四和王五的意见占了上风,皇帝一点头,楼主就得等死了。但皇帝这时候也许未必会轻易点头,他应该还会允许反方申辩一下。反方很可能会对李四和王五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怎么证明楼主是‘居心叵测’,怎么证明‘诽谤’?达尔文还说人是猴子变的呢,楼主如果被你们判了枭首,达尔文还不得被五马分尸?李四说楼主‘提出这种荒谬言论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那么请问,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你把论证过程讲给我听,还有,你是否是在问过了‘全体中国人’之后才下结论说这‘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侮辱’,还是你有权代表‘全体中国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你的‘代表’是不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李四和王五该怎么应对这种质疑呢?
好好想想……,好像很难作出有力的反驳吧?别急,再好好想想……
呵呵,最好的办法还是“原心”——他们可以对质疑者说:“你一定拿了楼主的钱了!你们一定是一伙的!”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发现疑点了:“不对呀,要照这么辩论下去还有个头儿呀!再说了,前文明明是讲‘《春秋》原心定罪’,可现在怎么只有‘原心定罪’,没有《春秋》了?咱们得根据‘春秋大义’来‘原心定罪’呀,不能法官想怎么‘原心’就怎么‘原心’呀!”
——不错,是这个理,作为“原心定罪”依据的那个《春秋》怎么说着说着就不见了呢?
不见了就对了!
全国能有几个董仲舒?官场上又有几个秉公执法的家伙?法官判案,秉承了“原心定罪”的办法,至于《春秋》不《春秋》的,既懒得看,也无所谓。于是,“《春秋》原心定罪”就变成了“法官原心定罪”,法官想怎么判你,就能怎么判你,“原心定罪”是个很虚的标准,有着无限的发挥余地。
要知道,一种思想,乃至一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是看它声称自己“是什么”,而是看它声称自己“不是什么”。——因为一种思想,乃至一句话,常常可以有无限多的解释,拿大家最熟悉的佛教来说,我们看历史上的佛教,一开始说自己四大皆空,但在面对皇权的时候,他们也会从佛经里找出忠君思想,需要他们讲爱国的时候,他们又会从佛经里找出爱国主义,所谓儒家思想在历史上也是一样,需要什么思想,就可以从经典中找出什么思想,或者把经典中的某些段落解释成这个思想。但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只有在攻击论敌的时候,正是和论敌在某个问题上的针锋相对才会让观众把双方的意思看得清楚明白。比如《孟子》是百家争鸣时代的产物,所以充满了辩论内容,而且,他的论敌也有书流传,互相参照之下就更容易看懂他们的意思。
所以,单纯来讲“《春秋》原心定罪”,即便真的是从《春秋》文本出发,还不是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么,结论又是怎么来的呢?
还拿那个“龙的传人案件”来说吧,同样是“原心定罪”,咱们看看回帖,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因为他是汉奸”,有人认为他“拿了日本人的钱”,有人认为他“是个×××”,也有人认为他是“哗众取宠,想出名想疯了”……同样是“原心”,但不同的人就能原出不同的花样来。那,到底谁原的对呢?
——谁也不是别人肚子里的蛔虫,这个问题根本没法回答。但是,如果这真是古代的一桩真实案件的话,答案就非常确定了:谁的官大谁“原”的就对。如果最高长官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贿赂,他也可以“原心”说:“虽然该犯伤害了民族感情,但他的动机是要弘扬历史文化,所以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在人治的社会里,这种荒诞的事情是从来不缺的。有一个广为人知的笑话是:私塾先生喜欢学生张好好,讨厌学生李坏坏,有一天上课,先生发现李坏坏居然趴在桌子上睡觉,手里还举着本书挡着脸,于是痛骂他说:“你这臭小子,读书的时候居然睡觉!”骂完之后一转头,看见张好好也在睡觉,一样是举着本书挡着脸,先生的脸色马上和缓起来:“看看人家张好好,睡觉的时候还在读书!”——拿这个笑话对照一下历史:雍正朝有一次黄河水清,这可是天大的祥瑞,于是各地官员们纷纷写表章歌功颂德,可是,歌功颂德也有出毛病的时候,这些马屁表章当中有两份在格式上不合规矩,被有关部门反映给了雍正皇帝。雍正一看,一份是鄂尔泰的,一份是杨名时的,于是发话:鄂尔泰是难得的大忠臣,不能因为小节有失就处分他,至于杨名时,这小子毫无亲君爱国之心,比鄂尔泰差远了,如今犯了这么大的错,可得好好罚罚他!(注释11)
“原心定罪”本来像是没什么问题,可“谁来原心”和“如何原心”却都是不小的问题。而“《春秋》原心定罪”在没有公正的执法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先是把《春秋》剥离了出去,然后就变形为“诛心之论”了。
不用等多久,流弊马上就能出现。还是汉武帝的那位大法官张汤,和大司农颜异一直不大对付,终于找到机会下了黑手:颜异有一次和门客聊天,门客说起当时的一项新政策存在弊端,这可是个敏感话题哦。颜大人政治觉悟高,听完之后什么都没说。——的确什么都没说,只是嘴角微微动了一下。
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故意使坏,这件事居然被举报上去了。张汤秉承着一项优异的政治传统——想整政治对手,必须一招致命——上奏说:“颜异身为朝廷高官,对政策有意见就应该直接提出来,可他倒好,嘴上不说,心里却暗中不满,实在该判死罪。”
此事出于《汉书?食货志》,原文说:“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皆谄谀取容。”这里的“腹非”就是我们熟悉的“腹诽”,以腹诽为由攻击政治对手早已有之,但颜异因腹诽罪被判处死刑这可给历史开了先河。原文所谓的“比”,全名叫“决事比”,就是当某个案件的审理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来作依据的时候,就以先前判过的类似案件来作依据。从这点上看,汉朝的法律思想倒是很先进的,这似乎就避免了“走在法律条文前边的犯罪”只能以无罪结案的尴尬。不过,“决事比”其实也像“《春秋》原心定罪”一样,在权大于法的时代里,在没有公正程序的司法环境里,再好的法律思想也只能被人往坏了用。这个“腹诽罪”就以颜异案作了“决事比”,以后谁要敢动动嘴角什么的,那可是要判死刑的!
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对颜异之死,老百姓会怎么看呢?
这一点史书无载,但在古代的专制社会里,老百姓一般看到的事情总是这样的:又一个大贪官被查处了,好啊,大快人心啊,皇帝圣明,清官努力!——但真实情况往往是:很少有官员真正是因为贪污腐败而下马的,不贪不媚的人是很容易被官场的竞争法则所淘汰的,所以,下马的所谓贪官往往只是权力斗争的失败者、牺牲者,把他们整下来的人未必就比他们清廉。我们读读历史,朝廷可真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可归根结底,大多数的政治斗争基本上都只是围绕着同一个问题:站队。
颜异腹诽案真是个恐怖的案例,可是,让我们反过来设想一下,如果颜异是张汤的一党,而有人向张汤这样举报颜异的话,张汤会怎么判呢?
很简单,照旧是遵循“原心定罪”的原则,认为颜异那嘴角的微微一动表达的是对那位议论朝政的门客的不满,这正显示了颜异的一颗赤胆忠心。——是生是死全在长官的一句话,全看你跟长官的关系如何。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人如果不虚伪阿谀便无法自保。
有人可能感叹了:“繁文苛法陷害人啊,要是都像刘邦当年只有一个‘约法三章’那就好了!如果颜异不是生活在汉武帝时代,而是生在汉高帝刘邦时代,恐怕就死不了了。”
——这个想法看似有理,实则未必。
“约法三章”是尽人皆知的,前文也提到过汉朝初年法律并不完善。可是,大家别以为所谓“约法三章”就真的只是什么“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那么简单。《汉书?刑法志》说:汉朝初年,虽然只有“约法三章”,法网非常疏阔,网眼之大连长须鲸都能钻出去,可即便这样,在大辟刑中还存有“夷三族”的法令,执行的时候不是直接砍头,而是先用黥(qing-2)刑,就是在脸上刺字;然后再上劓(yi-4)刑,就是割掉鼻子;然后再把两只脚给砍下来;然后再用竹板抽,直到把犯人抽死;死了还不算完,这时候才把犯人的头砍下来,枭首示众;这还不算完呢,最后一步是当着市集上的群众,把犯人的尸身剁成肉酱。
数一数:第一步,刺字;第二步,割鼻子;第三步,砍脚;第四步,枭首;第五步,剁肉酱。一共五步走,完成了这一套杀人程序就叫“具五刑”,这类刑罚则被称为“肉刑”,韩信和彭越他们当年被“夷三族”,全家老少就都是这么死的。(注释12)
如果是那个时候要整颜异,颜大人比那些遭受五刑大难兄难弟们还得多受一份罪——割舌头。腹诽也是诽谤,对诽谤的人除了正常处罚之外,还要割舌头的。
——这让人在毛骨悚然中多少有些好奇:为什么诽谤罪就还有特殊待遇呀?难道诽谤就比杀人放火更可恨吗?
(注释1)[清]王谟辑《汉魏遗书》辑董仲舒《春秋决事》
(注释2)[汉]桓谭《新论》(《全后汉文》辑本):“《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这可能是所有研究《春秋》的著作中被引用最多的一句话了。
(注释3)《公羊传·昭公十九年》
(注释4)乐正子春之孝确实到了一个极至了,《礼记·祭义》: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善如尔之问也。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
(注释5)可参考龚自珍对这个案例的答疑:“乙问:《春秋》假立吏,许世子狱如何?答乙:书许世子弑其君买,是拟死;书葬许悼公,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父饮子药而死者,急欲成子之意拟之死。俄而《春秋》闻之,闻其愚孝,无有弑志,乃原之。”(见[清]龚自珍《春秋决事比》“不定律篇答问”)
(注释6)[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70页)
(注释7)[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卷)
(注释8)[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边尚书”条:弘治末,孝宗上宾。予郡边尚书华泉(贡)为兵科给事中,疏劾太监张瑜、太医刘泰、高廷误用御药,逮瑜等下狱。大理卿杨守随谓同谳诸臣曰:“君父之事,误与故同;例以《春秋》许世子之律,不宜轻宥。”此事与泰昌时孙文介(慎行)论红丸事相类。尚书工诗博雅,为弘正间四杰之一,世但知其文章,而不知其丰裁如此。又先生仲子习,字仲学,颇能诗。其佳句云:“野风欲落帽,林雨忽沾衣。”又“薄暑不成雨,夕阳开晚晴。”而老鳏贫窭,至不能给朝夕以死,则先生清节可知也。
(注释9)[清]陆以湉《冷庐杂识》“丘大理”条:旗人有与父异居而后母与邻人私者,父愤不能制,语子曰:“儿为我杀之!”子夜杀后母及邻人于室,自归有司,有司论极刑,部院核拟如所论。丘持不可,曰:“《春秋》书‘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彼承父治命,手刃父仇,而以大逆论,无乃非《春秋》之义乎?”乃以两议上,诏特从末减。其平反大狱类如此。
(注释10)比如清代魏源辩钱大昕:“钱氏又曰:‘楚商臣、蔡般之弑,子不子,父不父也。许止以不尝药书弑,非由君有失德,故楚、蔡不书葬而许悼公书葬,以则楚、蔡二君之不能正家也。……’(《潜研堂答问》)正之曰:《春秋》之义,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未闻有责君不正家者。许止本未尝弑,故书葬以赦之。吴、楚狄夷之君,从无书葬之例。……”(魏源《公羊春秋论》)
(注释11)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原始出处不详。
(注释12)《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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