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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十六日,佟驸马著尔传谕八游击,李都司,著速查无主粮草,运送前来,以供饲马。若不迅速办理,则为无主奴仆肆卖净尽也!再者,徵官粮时著连草料一并徵收。所徵粮草,皆以
    轮换之筑城车运来。
    授巴达为备御。来得及取者已取之,尚未取者,留之。
    牛庄,海州以东,鞍山以西,分二百牛录为两半,每牛录以五十名甲兵驻之,每贝勒置庄屯三处。
    命都司官员迅即查明无主之草料运来,以酌情喂养所拴之马各二十匹。俟收获时,每甲各拴马一匹,以徵收之草豆喂之。其馀马匹,送至我处。恐有不测,可遣兵护送。
    命叶古德办理弓匠事宜。钉制牛录额真、备御之甲,给银二钱。钉制代子备御、千总之甲,给银一钱。钉制官甲十副,由贝勒给工银一两。制弓一张,给银一钱。修理折损之弓,付给银五分。
    盖州佟游击送来棉花九百四十斤。
    再次前往抢掳镇江逃民,俘获三千带来。自台州乘舟来投之一守备,赏人十对、马十匹及牛十头、驴十头,共计五十。一千总,赏人五对、马五匹、牛五头、驴五头,共计二十五
    数。其馀三十七人,各赏牛一头、驴一头,每二人合给牛三头。其馀牛马,皆分给牛录暂时喂养。若有倒毙,着令赔偿。其驴骡,可给亏欠官债者喂养。
    十七日,复州所属五十寨屯民执送乘一海舟之三十六人前来。遂遣人往金州刘副将处询问情由。
    十八日,命将诸贝勒随身之匠役各二人,交由经理弓匠之额真督管。各旗匠役,交由管牛录甲之章京督管。遣往朝鲜之使者硕龙国还归。
    执阿敦阿哥。其罪由乃因挑唆大贝勒、莽古尔泰贝勒与四贝勒不和、诋毁国政,并用谗挑唆其他小贝勒。经诸贝勒商议,奏闻於汗。汗面讯拟罪。诸贝勒及众执法大臣拟将阿敦阿哥交八旗仗毙。汗曰:“尔等所断甚当,我非怜惜此人,昔在萨尔浒时曾有言,凡有恶罪之人等,不得由我等亲杀之,当囚於木栅高墙之内。今若违前言而杀之,何以取信於国人?宜囚留之。”遂缚以铁索,囚禁於牢中。
    十九日,降谕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曰:“著抚顺额驸执银五百两,西乌里额驸执银五百两,用之买金。以银五两或四两收买其金一两,给价不可多於此或少於此。有情愿者,即收买之,不情愿者,不得强买,将银携回。以金相送不取银两者,勿收其金。”
    十九日辰时大雪。
    二十日,大额驸、达尔汉副将、昂阿拉副将、哈哈纳副将前往戍守,替换杨古利总兵官及汤古岱总兵官,博尔晋副将。
    升方吉纳为道员。
    二十日巳时,汗赴千山汤泉。
    往娘娘宫放牧之人获猪四百口带来,分赐都堂、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各官。
    二十一日,将八旗治罪案件,记录在案。
    牛庄官员来告,河之彼岸见有船只。遂致书驻守之众之臣,命察实有无船只,即来报信息。
    是日,审理各案。攻取辽阳时,永顺私匿财物,众官讯之曰:“汗举尔为臣,赐以参将之职,管理五牛录。尔乃管人者,倘窃匿财物等,尚能约束他人乎?遂拟以死罪。汗闻之,令赦永顺死罪,以其妻见夫行窃而不谏阻,乃杀其妻。”
    二十三日,色本之子归。
    二十四日,朝鲜王所遣使者厅判事官至。汗之三婿乌尔古岱额驸、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及总兵官巴都里、额尔德尼巴克什等五大臣出城外迎之。朝鲜王遣厅判事官入觐,献银百两、棉绸五十疋、纸五十刀、高丽夏布二十疋及布五十疋、刀五十把、油纸十刀。汗曰:“凡两国欲相和好,应当互相馈赠。今我若纳尔贡物,恐坏我名矣!”遂不纳,尽却之。
    二十六日,获送斋赛贝勒之雅希禅布库归还。
    二十七日,汗自汤泉还。
    是日,蒙古哈木克之使者达尔汉巴图鲁贝埒英额至。
    二十八日,降谕方吉纳曰:“乘舟来归之三十九人,寻以闲散之女妻之。其二官,以有家产之女妻之,日供食用费五分。其馀三十七人,日供食用费各三分,并各给棉衣一件。其二官,各给黄鼠皮袄一件,一人赐以猞猁皮**一人赐以狐皮**子。”
    恩格德尔额驸之子囊努克台吉携马一匹,前来谒汗。
    二十九日,胡希泰销银二十两,精古勒岱销银二十两,舒木路销银二十两,青斯海销银五两。
    初一日,降谕汉人曰:“明年徵收军人食粮,饲马草料及耕种之田地。辽东五卫之民,可耕种无主田二十万垧,又从该无主田内拨出十万垧,给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之民耕种。”
    初一日,汗之包衣伊拉钦,曾因勤善举为备御。今出外采蜜,因行猎而不勤加采蜜,无所收获,故革其备御之职。
    初四日,致书爱塔副将曰:“今风大不可行舟,著将金、复二州之妇孺各自放还。”
    是日,霍托因窃骡治罪,销记功银十五两之数。
    拜楚喀之弟因射杀汉人,定拟死罪。拜楚喀复至四贝勒前申诉,遂治其罪,销其记功银十五两。
    初六日,审定夸泰吉因纵容家人与汉人私行贸易,抗不纳税,违法行商,乃治其罪,革游击之职。
    初十日,由镇江送朝鲜来使归国。
    十二日,因斋赛贝勒所纳牲畜不敷,而羁留之塔布囊,今以送来牲畜业已了结而遣归。
    巴班因盗骡,革其游击之职。并分其家财为三,籍没其一,其二归本主。
    十八日,先是斋赛贝勒以其获释,遣子前来叩谢。至是遣归,并赏蟒缎一疋、绸缎四疋及银三十两、毛青布三十疋。
    十九日,升参将额尔德尼为副将。蒙古巴岳特地方布塔齐贝勒属下塔布囊僧格,携妻子来归。
    二十日,擢章佳、伊荪为参将。
    二十五日,汗降书曰:“明万历帝政法不明,纵容太监,聚歛民财。群官效帝,歛财病民。又越界卫助边外异国,遂遭天责。而我政法明正,蒙天嘉祐,以明帝河东辽东地方畀於我。今诸申汉人统归一汗之国也!我迁户至此之旧诸申,不得视汉人为异国之民,毋夺其衣食和柴草,不可窃杀其豕鸡。倘尔等窃夺获罪,而我徇情宽恕尔等,岂不弃我上天眷命之公正之心乎?必依法论处,该杀者杀,应罪者罪也矣!若尔等作恶,一经伏法,则我旧诸申重受筑城、劳役之若,於国人面前岂不可怜乎?今尔等得盐而食,有棉可服。倘生计无涉於他事,如此之体面何处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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