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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二十日,遗书海州参将曰:“著参将尔仍回海州驻尔衙门。令海州汉人居户住北关厢。倘房屋不敷,亦可住南城。著参将,分尔炮兵为三队。一队驻耀州,一队驻牛庄,一队与尔同住海州。耀州以北各屯之妇稚移入海州,耀州以南各屯之妇稚收於盖州。为何如此南北迁移。夫尔等勿思之,受苦仅此一冬。本欲今岁用兵广宁,但我国军士之户口已迁,且不及造房,故令尔等北迁。至於海州城内闲空衙门,令尔属下人看守,妥加收拾,以备诸贝勒往来歇宿矣。”
    二十一日,巴岳特部蒙古男妇四十七人,携羊四十七只、牛三十六头、车二十六辆、马一匹逃来。
    一日两次自广宁逃来蒙古人,共四十九人等,汗亲御衙门,宴所来之逃人。
    自萨尔浒迁户至辽东,十一月初一日第一族始至,十二月初十日队尾终断。都堂、总兵官各赏银五十两、金三两。副将各赏银四十两和金二两。参将、游击各赏银三十两、金一两。
    其备御各赏银二十两、金五钱。千总各赏银十两。管屯守堡各赏银五两。八贝勒家之辛者库牛录额真备御及千总等各赏银十两。老叟等各赏银三两。八旗巴牙喇旗额真各赏银三两。众军士各赏银二两。行赏时,分别有职之人,凡管束无能者、办事懒惰者,所给汉人管理不当者、酗酒者、贪污者俱行降职,至其所赏,当销者销之,当减者减之。於是,萨哈廉因管束无能未赏。真珠肯、乌什泰、斐雅达、托依禄及宁古钦、博济里之弟雅尔布、绰依吉喀、华克塔哈、乌拉之雅拉布、车车克等十人因管束无能,销银二十两,各赏十两。寿赖、马海、郭忻、阿勒朱泰、阿密达等五人当按备御之职赏赐,但因管束无能,故按千总衔各赏十两。叶赫之托博辉因贪财,未按备御衔赏赐,按千总衔赏十两。革伊郎阿备御之职。
    二十二日,为迁移新城、靉河居民事致书曰:“凤凰游击:著将镇江、汤山、镇东堡、镇彝堡所属小屯城堡之人,皆携往萨尔浒。至双山有运盐直路,可遣清河人询问此路遣送之至其房屋皆放火焚烧。将新城之人迁往硷厂、一堵墙,命新城游击驻碱厂。以孤山为界,由此往南之房屋皆焚烧。将靉河之人迁往萨尔浒处。将伊兰博里库、双山、中固所属之人,皆视青苔峪 岫岩之容量移入,房屋皆放火焚烧。每牛录留甲士五人,居新城牧马。”
    二十二日,汗降书谕曰:“前曾谕令诸申人、汉人同居一屯,粮则共食,共以草料喂养牲畜。诸申人不得欺压汉人,勿得抢夺汉人诸物。倘如抢夺侵害,汉人来诉,则治罪。汉人尔等亦勿得无中生有捏造浮言。倘捏造浮言,经双方事主当面对质,确系伪造,则从重治罪也。诸申、汉人皆为汗民。汗以金口教诲诸申和汉人皆为一体,中正为生。若有不从,违背此言而犯罪者,则罪必加重,咎由自取之。诸申、汉人不得糜费或买卖粮谷,倘知有买卖者等,则必治罪。开粮窖时,诸申、汉人合开。汉人、诸申每月每口给粮汉斗四斗。”
    二十三日,致书镇江、汤山、凤凰、镇东堡、镇彝堡五处居民曰:“清河以北,三岔以南,沿边皆有诸申人居住,远者七、八里,近者一、二里。居有房舍、粮欲俱全、草木丰足且田土肥美。尔等往居彼处,将坐食其粮,粮谷草木丰足,诸物具备。春耕时,边外之地亦可耕种。欲耕边内之地,则三岔、会安堡、抚顺、东州、马哈丹、山羊峪等地,可任意耕种之。倘不愿迁往彼处,则镇江、汤山之人,移至威宁营;凤凰、镇东堡,镇彝堡之人,移至奉集堡。房则同住,粮则共食,若有不足,由汗仓拨给仓粮。估计粮亦足食,田亦足耕,勿庸尔等出价购买。”
    二十三日,卯时,遣达尔札阿哥属下一人往阿敏贝勒处。由清河来献麅子八只。秦游击以擅自用刑杖人,治其罪、罚银二十两。
    二十四日,赏蒙古二人自广宁逃来。
    斋赛贝勒以车百辆前来乞粮,遂按百辆车给米百石。其本人又以车三辆乞些什物。汗及八贝勒,即给与柜九个、竖柜二个、酒二瓶、梨七百个、枣四斗、葡萄四斗、稻米一石、黍米一石、稗米二石,遣之。
    蒙古巴岳特部色楞贝勒属下十户逃来。是史,又有蒙古三人,自广宁逃来。
    二十五日,降书谕各台站曰:“明人之法即敌人进入,头台之人,疏而不觉,不发炮,不燃号烟,则他台之人虽知敌进,亦不发炮,不燃号烟。无论何台人发现敌至,即行放炮,举纛击牌。不化边外边内,见敌一、二百,则举一纛,放一炮,缓击云牌,夜间,则燃一号烟。倘有一、二千人,则举二纛,放二炮,急击云牌,夜间,则燃二号烟。倘有万馀人,则纛尽举,炮连放,云牌连击,夜间,则烽火全燃。见敌兵进入之时,当即句各台人报警,各台人均照首先受敌之台人举纛、放炮、击云牌和燃烽火,以使国人知之。报警一次后,仍未见敌之台人,勿再妄行放炮。其见敌之台人,仍须放炮,击牌勿绝,夜则燃烽火。敌进何处凡所见之台人,亦放炮以应,我军可闻炮声往
    寻之。不然,胡乱放炮,则难知敌在何处。不举纛,不击去牌,台人不放炮,仅由城堡之炮酌放之闻其声岂不以为乱战耶?”
    二十六日,汗降书曰:“总兵官、副将,著尔等以所得赏赍之金,自制顶子。至於参将和游击、备御以上各官,各以纸包金并附文,送交各贝勒,由各贝勒之工匠制给。”
    二十七日,谕曰:“我自来辽东察得,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计数,而按门计数。如按门计数,或一门有四五十男丁,或一门有百馀男丁,或一门有一二男丁。如此按门计数,富者行贿可以豁免;贫人无财而常弃工。我不行尔等之制。初我颁行之制,不准诸贝勒大臣取财於下人,无论贫富皆以男丁计数。每二十男丁抽一人从军,居於汗城,如若有事,以供差使。倘遣他人,恐费财货。若有急事,则十人出一人服役。非急事则百人出一人服役。百人以下,十人以上者,视事之缓急而摊派之。政法清明,蒙天眷祐。凡人群之祸,不自外来,皆由自出。昔桀帝、纣王、秦二世、隋炀帝、金帝完颜亮,皆嗜酒贪财好色,不为国劳,不修国政,故所创基业因其无道而败也。尔明万历帝,政尖不明,纵容太监歙取民财。众官亦效法其帝,搜刮民财。奸诈之富人行贿可以豁免;正直之贫民因无财而陷於若难。内政不修治,反妄千界外他国之事,倒置是非,妄加剖断,上天遂谴之,以明帝河东之地界我。明帝所忧者,乃此也。天既眷我,授以土地,倘我不以天意治理,恐受天责。所谓治者,乃此也。汗所耀用之官员,凡汗赏赐洋常所得之物,当明
    取之,不得暗取於下人。善者因过失而获罪,不令辞退。”
    巴岳特部色楞贝勒属下蒙古男四人、女二人,携马十匹逃来。
    得辽东后,本欲设诸申官员管理,但恐尔等因与新附之民语言不通而受劳苦,故令汉官管理之。前辽东城官员遣人索取马库瓦勒赛、古河人之财物,遣往之人遂被地方人所杀。为此遣兵诛杀彼等。再者,镇江之人执我所设之游击献毛文龙。长山岛之人亦执我人送往广宁。因此剿杀镇江长山岛之人。此四处之人皆因汉官索财,不堪其扰不来上告,遂起作乱未能得逞。嗣后,因渡镇江片来作乱不息,故令镇江、宽、甸、靉河三处
    人户迁移。若无此乱,此亚冬时节迁移户口者,实岂易耶?尔等未肇事地方之人,可试观我抚养国人之好恶情形。我既抚养尔等,则图感恩效力。所任官员庸劣,则来上告,以降其劣,
    简贤良者代之。据闻河东之人逃往河西告曰:诸申人并不虐待我汉人,而我汉官却贪财害人等语。由河西逃来之人皆傅此言。闻其言,数点河东人之男丁,均匀分给诸申、汉官管理。汉官索财乎?诸申官索财乎?其违背我言勒索财物、扰害国人之官员,必贬谪之。其不违我言中正贤良之官员,必擢升之。如有不愿归汉官而愿投诸申官谋生者,速来可也。
    著沿边所居堡、城、台人、妥为守门。敌人为诱取我堡、城、台、佯作我人,以一半人败退回射,另一半人上前驱射,袭取堡、城、台之例甚多。须加谨慎,勿中敌人佯称逃人之奸计。
    斋赛贝勒遣使三人斋书来告:察哈尔以兵助明前来抢掠。
    遗书前往戍守之杨古利、巴都里二大臣曰称:“著分先后前往之诸大臣为三分,巴都里、杨古利各往耀州、牛庄。从所往之兵丁中,选精兵良马,率二千往耀州,率二千兵往援牛庄地方兵,率三千兵往援海州地方兵驻守。河彼岸精兵少,恐有抢掠,务严加管束。若饲养军马之官豆不足,可给以粮。”
    降书谕众汉人曰:“著二十人抽一人从军。其从军之人驻於汗城,有事即差遣之。倘差派他人,恐索取财物。著尔等於二十丁内选一从军之人送来。百人中选百长一人,前来引见,以酌情委任。”
    二十八日,遗书率兵前往镇江之阿敏贝勒曰:“命所往之兵丁於新城饲马,并妥为探察彼方之消息,恐其已修城濠捏称未修。经探察若果然未修城濠,则备办盾车,并令跟身之子足击铁脚齿,取应取之地。总之,当由前往之贝勒相机而行之。又闻有人户立寨於汤山北峰等语。不论立寨於何山峰、尽剿杀之。将新城靉河之户移至萨尔浒。恐敌哨探来伏於坏新城地方之高山上,尔等先行查山,而后沿山巅设哨卡。”
    阿布泰舅率兵千人往蒙古沿边戍守。
    谕沿边居民曰:“凡擒得敌探来献者,赏之。”
    二十九日,汗降书谕抚顺额驸曰:“一旦迁户之人食粮告尽、即於沿途各屯徵粮食之可也。”
    喀尔喀囊怒克贝勒属下蒙古夫妇,携马五匹逃来。
    三十日,汗降书谕曰:“任何人不得拆毁庙宇,不得於庙院内拴击马牛,不得於庙院内便溺。有违此言,拆毁庙宇,拴击马牛者,见即执而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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