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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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二十六日,游击尼玛禅率兵二百驻李家,舒木路率兵二百驻塔米西,乌什泰率兵二百驻劳利,库拜率兵二百驻札库穆,吉勒玛珲率兵二百驻郎家。
“奉汗命率兵赴外地驻守之诸将官,尔等为何出师心变,违背汗命,不严加管束,疏纵军士,致使抢夺,扰害国人。若有千百人叛逃之,则杀其男,妇孺充俘。杀一二少数逋逃者,
皆乃欲得绵袍而杀之也。前往之军士,勿入汉人庄屯,勿食汉人之粮,宜择屯外有水草之地歇宿秣马。主将亲率从者二十人,察看汉人之田耕否。若未耕而作乱,尔等即具文致此,其他勿言。尔等驻边之人,不得愚顽,须妥加防守,尽心效力。若听信属下小人之言,违汗训教,持以盗贼之心,疏忽怠惰,则祸患必及尔身也。若不违汗命,小心谨慎,秉公尽力,见善於汗,则记尔等之功也。”
英明汗所遣之使臣,屡被昂阿贝勒拦杀於路。并执遣往伊处之使臣,给有仇之叶赫部杀之。为解此怨,命阿巴泰阿哥、德格类、斋桑古岳托四贝勒,率诸申兵一千,蒙古兵一千,操
炮汉兵八百,於四月十四日前往征讨之。二十一日乘夜疾行,二十二日晨寅时,经过罗地,渡辽河渡口。由此纵兵急趋,主将总兵官戴木布先率精兵五十人在前急驰,至额尔格勒地方时,日出不及一竿,即由彼处寻蒙古屯略地而行,我兵至百里外,总兵官戴木布,参将雅希禅、侍卫博尔晋,寻得昂阿贝勒之家而攻之。昂阿贝勒败,携妻孥乘马,并有随从三十馀人,半数步行,半数乘马,驾牛车而逃。雅希禅、侍卫博尔晋率三十馀兵下马,总兵官戴木布率二十馀兵,勒马而立。蒙古兵避开下马之步兵,往战总兵官戴木布,未能冲出而退。总兵官戴木布只身出阵发矢,时有一蒙古兵以枪刺中其口,坠落马下。众军士进击,俘贝勒昂阿父子,遂尽杀之。
二十七日,汗降书谕总兵官布三曰:“著佟参将返回岫岩城,督察国人是否耕田,并详查毛文龙所遣之奸细。著驻五处之诸申马兵,每处遣二人,共十人,以护卫佟参将。”
“舒木路、尼玛禅、库拜、古勒玛珲、乌什泰,著尔等五人,各率兵百人驻守。其馀五百兵撤还。孟古绅所率驻嘉哈之一百步兵,由尔尼玛禅率五十步兵驻李家。其馀五十步兵由孟古绅率领驻於郭豁、古勒玛珲处。自栋兴阿以西,札库穆以东,著尔等将各驻地之间连接之①,妥为寻踪,恐有空隙。寻踪时,见有踪迹,即率众追逐。勿因贪得绵袍,以少数人追之。驻萨木站之步兵因寻踪时,见有逃人,未告於众,而私行追逐,故将郎珠虎执拿之。”
总兵官巴都里率八旗游击八员,兵一千人乃携炮八十门,前往北界外沿辽河渡口处濬壕。以防备来往行人。
赐镟凉帽模子之工匠牛一头。
“若有善制金银焊药之人,即行入告,将荐用之。”
二十八日,汗降书谕抚顺额驸曰:“已赏②蒙古人钱粮银。著於复州岫岩之间某地,设售食物之店铺。凡指堡卖货之人,皆於该堡售卖。蒙古人,可由各该头目带领,编队执旗,前来
购食。只许结队执旗而来,不得放任自流。”
是日,因掌海州粮仓之蒙安牛录下西赖巴克什,往发蒙古人食粮后,将仓钥匙置於家,被西赖之家奴,窃得钥匙,盗去仓粮。故将该奴仆鞭七十三,刺耳鼻。其主子鞭七十三,罚银九两,以赎刺耳鼻之刑。
噶尔泰以徵粮则一概徵收之,而使全体国人③若於徵歛。故将噶尔泰治罪,罚银二十五两数。
经杨古利、叟肯请於汗,授游击纳木泰为代理副将;备御胡希布、备御纳林为代理游击职;华善、格巴库,赵三、马福塔、徐特海、额勒青额为代理游击,职衔书於备御之处。
二十九日,以额勒齐布、萨比干合为备御职达岱、方喀拉合为备御,达吉哈、阿纳布合为备御,於诸贝勒集八角殿之日,乞请在案。
三十日,汗降书谕曰:“凡军旅出行,於大兵之前设兵二百,以智巧有谋者之二人为主将率之。於二百兵前,设诸申十人,蒙古十人,合共二十人。此二十人内,派诸申二人、蒙古
三人,共五人为前探。若见敌兵,五人诱敌至二十人处,二十人诱敌至二百人处。二百兵之领兵主将视其敌可破,则破之,若不能破,则集众谋之。再者,率八旗营之大臣等,率营而行。其馀大臣等与白巴牙喇同行。有事若派小人必误军机,大臣等当亲往闻之,然后各归本队,谕众记之。派十人护卫总兵官,派六人护卫副将,派四人护卫参将,派三人护卫游击,派二人护卫备御。”
自南界之外收归界内居住之人,因未获田粮,二次前来诉告。遂致书令盖州地方头领张游击办给田粮。其书曰:“尔为我属,早应办给田粮。因心向明帝,愿其若去则去之,故未曾办给田粮。此其一也。又剉草峪地方之人谋叛,该地汉人,往告於诸申戍守之主将,告於诸申之台人,又告於汉人戍守之吴游击、佟游击。所有戍守之人皆往告之,岂有未告尔地方头领张游击之理乎?尔乃我属之人,本应将此前来告知。唯因尔亦明帝之人,欲其离去,遂未告也。此其二也。再者,岂有善言於毛文龙反而无善言於尔乎?尔若我属之人,应谓地方之人曰:明国之苦,皆我明帝做恶之故,致使众多王大臣及数万兵被杀,地方失陷。死者何以安眠乎?金帝未夺房舍、耕田,而养育之。
因负养育之恩,听信毛文龙挑唆之言,逃叛而往,是以迁移之。皆因我等为恶,遂自受其苦也等语。唯因尔亦乃明帝之人,故不言也。此其三也。尔以为诸申汗无知,任尔恣意妄行而不察也。”
自斋赛贝勒处逃来人五十名、牛三百头、马十匹、羊五百只。由达雅将此取之。
五月初一日,斋赛贝勒之五男、七女、九子,携五牛来归。
贝勒内齐所属一男、一女,携马四匹来归之。
戍驻复州参将毛巴里,前往海岸,获船九只放火焚之。又有三船汉人至,见我军士而退时,一船遇石搁浅,遂放火焚烧,乘二船以去矣。
李善、多诺依,因费阿拉之噶尔萨、郎家及嘉哈、李家四处之汉人,未耕田筑房,而往查之。
因来人讦发驻索阔堡游击刘有宽索粮四十驮,银六十两,衣服六件,故令诸申二人偕同宁备御前往执之。
抚顺额驸致书曰:“有人讦发托拉三之人欲逃。经与首告人面核,查得该人等未耕田,粮皆出售,缝银於衣内,以图逃走之情属实。遵照所奉属迁移地方之人,勿杀,令其迁来,本地人,则杀其男,妇孺充俘之谕令。即将迁移户之男女共三十九人留养,遣往牛庄、海州合居之。其本地之男丁三十八人,尽杀之,妇孺充俘。今将该充俘之妇女十九人、马六匹、
骡一匹、牛四头、驴四头、银四百八十两解送前来。”
五月初二日,汗降书谕曰:“凡人在与明交战中,所匿之物,均须交出,交则无罪,不交、被人首告,则罪之。”
汗遣人谕巴都里曰:“著尔等速於所往之处掘壕,并遣人告竣。”
遣人传谕往征蒙古之诸贝勒曰:“著尔等环十方寺扎营,喂养牲畜。初五日,进入张占山以内之阔金堡,初六日早相会。”
五月初二日,汗致书谕抚顺额驸、苏巴海姑夫曰:“往征蒙古之诸贝勒,擒获蒙古贝勒杀之,其国取之,获马牛羊二万带来。初六日,汗亲躬往迎。著抚顺额驸、苏巴海姑夫,各率
从者五人,於初六日前至,令托特托依、塔音珠率尔等之兵合驻於苏巴海姑夫所驻之处。”遂遣公差二人往递。
是日,都堂曰:“著尔翁克依率每牛录甲兵二人,往费阿拉增援李善、多诺依。李善、多诺依驻雨沟之荒甸处。李善若留兵前往彼处,尔翁克依即驻李善留兵之处。并遣使往告:翁克依我已前来等语。若兵皆往,则往寻李善,途人有问,则告以往戍,勿大言声张,勿夺汉人一应物件,勿行犯罪。”
是日,纳钦曾因罪豁免而养育之。后又闻得,盗取汗之帐房毁之,给其家丁做衣。汗闻之怒曰:“岂非盗尽我之家产乎?”命杀纳钦也。
二十八日,奥巴之使者、阿都齐之使者、冰图之使者、乌克善之使者、伊儿都齐之使者及岱青之托门泰之使者、巴雅尔图之使者、桑图之使者、马尼恩之使者、吉赛之使者,鄂谟克图之使者、胡尔哈图之使者、翁诺依之使者及哈坦之使者、布达西里之使者、马迈之使者及博齐之使者、班第之使者、博迪苏克之使者及托罗钦之使者、索尼鼐之使者、恭钦之使者及恩克森之使者、巴拜之使者、巴雅尔图之使者,皆遣之归。
五月,额尔德尼巴克什家婢女首告额尔德尼曾受朝鲜送献之绢。并将所获之珍珠、东珠及金,匿藏井中。在辽东抄家时,额尔德尼将东珠、珍珠、金,藏於妻弟家中。汗召额尔德尼巴克什曰称:“夫尔额尔德尼隐匿之此类东珠、珍珠、金等,乃前案未缴④之物,因畏罪而藏匿之,故令尔献出。倘若献出,我谕都堂,赦尔无罪,既啃之骨焉能再啃⑤?倘尔强辩不从之,因而陷罪,我亦不加干涉矣。”额尔德尼巴克什向汗叩头欲答无藏匿之物,汗止之曰:“尔勿妄答之,退回深思,再行秉答。”额尔德尼巴克什退归家中后,汗遣龙什向其晓谕曰:“有藏匿之东珠、珍珠、金等物,即献出。献则无罪。”额尔德尼巴克什对曰:“我岂能以金、珠为贵,自身为贱乎?蒙汗眷顾,献出即
可免罪。今献出所藏之东珠,乃雅荪之妻所赠者。雅荪之妻曾将此类东珠二十馀颗送与哈达之格格,而未受也。我妻往雅荪家,正逢其开箱和倒器。因我子有齿疾,故乞索之以研敷⑥患
处。所给之东珠、珍珠,系购於汉人王国臣者。”后经与王国臣核对,其珍珠多於王国臣所售之数。因此,众都堂审额尔德尼巴克什曰:“若系雅荪之妻所给之东珠,在辽东抄家时,雅荪
家所有米、肉,既已搜尽,如此多之东珠为何未搜出?尔当时为何不声明此系牙荪妻所给之东珠,此类东珠雅荪家尚有二十馀颗?尔匿藏东珠,为何卸罪於雅荪?为何在抄家时将东珠送藏他处?”遂拟额尔德尼巴克什夫妇以死罪矣。又以为何窝藏额尔德尼巴克什送来之东珠、珍珠、金等物?婢女前来首告,尔额尔科图、布尔噶图、布彦图等为何与额尔德尼逐出家人,
而闭门私议?当初已颁禁令,父有罪,子勿涉,至兄有罪,弟勿涉。若涉之,则死罪同斩,罚罪同罚。尔等为何干涉之?遂告於汗。汗怒,命杀额尔德尼巴克什夫妇,遂尽杀之。额尔科
图鞭责一百,刺其耳鼻。布尔噶图、布彦图各鞭五十、刺其耳。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husihan acabume盖交界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wasimouhabi即赏赍之意。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jalu gurun盖全国之意。
④原转抄本签注:谨查weile baha eden盖获罪轻微之意。(本当按原文译作“前案未缴”)。
⑤原转抄本签注:谨查些句盖罪上加罪乎之意。(本书仍照原文翻译)。
⑥原转抄本签注:谨查tantafi latubuki盖研敷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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