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至亲之服
    为父,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女在室与嫁而反在室者为母昆弟,皆当与男子同。然不言者,此章已发凡举例,故後皆从省。)《礼经丧服篇》并斩衰三年。唐中书令萧嵩等修《开元礼》,宋朱子纂《家礼》(无女子子在室嫁反之文;惟《本宗图注注》云:“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并与男子同;嫁反者亦同。”)明翰林学士宋濂等著《孝慈录》并因之。
    【孟子】“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干粥之食。”与此经似小异。
    父卒为母:《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为嫡母”)并因之。明改斩衰三年。
    父在为母:《经》,齐衰杖期。《开元礼》改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斩衰三年。
    【唐书礼乐志】“上元元年,武后请父在服母三年。开元五年,右补阙庐履冰言‘礼,父在为母期;而服三年。非也。请如旧章。’乃诏并议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等改修五礼,於是父在为母齐衰三年。”
    【明史礼志】“洪武中,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按:父在为母之服,唐已改为三年;庶母之服,《经》与唐、宋皆缌;而此云然,未详)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考定丧礼,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
    △父母恩同义异
    按:《经》为父斩衰三年而为母则齐衰三年,非薄母也,乃尊父也。古者家无二尊,服无二斩。斩也者,明所从也;古未有为妇人斩衰者也。父母之於子也恩虽同而义异,故子之服之也三年虽同而齐斩异。惟其同也,故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曰“父母在,不远游”,曰“事父母几谏”──皆主乎恩而言之也。惟其异也,故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而不曰“母在观其志”,且曰“夫死从子”矣──此主乎义而言之也。《孝经》曰:“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由是言之,三年之同,自恩生也;齐斩之异;由义别也。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姓父之姓而不姓母之姓。由父之父而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其谁何者矣。父虽别娶妻,皆当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别嫁夫,则不得以事父者事之。何者?一本故也。此所以为父斩衰而为母止於齐衰也。且夫齐衰也者,非谓可以薄於母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闲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又曰:“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带。”皆统父母言之。而他齐衰之丧则但云“疏食饮水,居垩室,苄翦不纳”矣。然则父母之丧未尝异也,所异者独齐与斩耳。哀之隆杀固不在於斩与不斩也。曰:斩之与齐诚如是矣;父在,降而为期,毋乃薄乎?曰:服虽降而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尽,不禁之也。是以谓之“心丧”。古者朝无二尊,家亦无二尊。故入公门则脱齐衰,明有尊也。父既释凶而从吉矣,子安敢以衰侍其侧哉!古者妻之丧,夫主之;子这丧,父主之:其练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丧者为断。父既祭而除矣,子将再练再祥而再礻覃乎,是家有二主矣。《春秋传》,昭公十五年,穆后崩,太子寿卒,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是古亦尝有为妻三年者也。为妻三年则子得服三年之服;为妻期则子亦期而除。此特一家之体则然,岂谓人子於期之外遂可公然食稻衣锦,宴乐无忌也哉!且夫武之为此议,欲讽朝臣使之尊后如尊后如尊帝耳。其意与赵高指鹿,冒顿鸣镝之事正同。故未几而二圣临朝矣,未而改唐为周矣。彼萧嵩者不之悟耳!此五服所最重,古今更变之尤大者,故详记其沿革并推古礼之意如右。说并见後《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条》下。
    庶子为其母:《经》、《开元礼》皆统於母,省。《家礼》别出此文,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经》,缌麻三月。《开元礼》、《家礼》因之。明不分为父後与否,凡庶子皆为其母斩衰三年。
    晋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梁王逢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晋太元十七年,太常车允上言:“自顷开国公侯至於卿士,庶子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溺情伤教。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十八年,尚书奏“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宜听允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班下内外,以定永制。”诏可。
    明襄庄王厚事嫡母王太妃及生母潘太妃以孝闻。潘卒,殡之东偏。王太妃曰:“汝母有子,社稷是赖,无以我故避正寝!”厚泣曰:“臣不敢以非礼加臣母!”及葬,跣足扶榇五十里。
    △庶子为父後者其母缌之故
    按:庶子既为父後,则与为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父为妾缌,故子亦为之服缌也。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尽,不禁之也。师无服也犹可为之心丧三年,况有缌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缌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亲疏也,亦所以别尊卑。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为断也。服者,一家之体,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专者也;明有尊也。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尽者也;明有亲也。圣人制礼,不以公废私,亦不以私妨公。降之为缌,乃别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废公义而重私恩者也。後人不达此意,乃徇情以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后之尊,有明离葬合葬之议,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说并见前《为母条》下。
    为继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为慈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慈母必有鞠育之恩
    按:本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然则慈母不必拘於为父之妾;要必其人无子,以己为子而鞠之者,乃可丧之如母。《传》所谓“女以为子”者,正谓其有鞠育之恩而无他子可倚,非但空空一言已也。《传》以其服过重,故以“贵父之命”释之。郑氏乃谓“不命则服庶母慈己之服”,《家礼》亦云“不命则小功”,殊失本传之意。说并见後《为庶母慈己条》下。
    △《曾子问》之慈母别一义
    《曾子问》篇:“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与此传文慈母不同,有服无服亦异。窃疑古者虽有为慈母服之说,然无明据,儒者疑其过重,故各以己意而为之说,未可决知其孰是也。《注》乃曲为之解,殊属附会。
    为妻:古本三年。《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春秋传】“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丑,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古为妻服亦三年
    按:《春秋传》文,则古者为妻亦服三年也。盖至亲莫如父母,次则妻与长子,其丧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丧也,故服皆以三年。而《经》乃言期者,盖其後之所改。《记》云:“孺悲学士丧礼於孔子,《士丧礼》於是乎书。”则此经乃後儒之所记,非周初之所作矣。或者以妇人之故,不欲以大丧丧之乎?不欲其齐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义亦未尝非也。主丧者既改为期,则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故父在则为母期,统於尊也。然则为妻三年之时,子为母虽父在亦必三年明矣。盖尊尊亲亲,礼之大体,故练祥礻覃皆以主丧者为断:主丧者三年(为长子,及古之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丧者期(《经》为妻),则其子亦仅期。後世不达此意,轻於改古,遂致主丧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练祥礻覃之日莫知所从,尊卑之分淆矣。按古为妻虽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家礼附录】杨氏云:“《不杖期章》当添‘父母在为妻’一条。”(别本亦有增入之者。)
    △为妻杖不杖之三说
    按:《传记》为妻杖不杖之说三。“大夫之子为妻。”《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经》言子而《传》无分适庶明文,不知《传》谓庶同邪?抑但子为然,蒙《经》文而省其词邪?《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云“庶子为妻可”,则是惟子为妻乃不可也。云“庶子以杖即位可,则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此说於义为长。不知与本传所传各异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颈。”不分颡庶,虽母在亦不杖,与他篇文大异。夫舅主妇之丧,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妇之丧,舅所不主,母则原不主丧,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陈氏《杂记注》云:“此谓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若父没母存,则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此并言之。读者不以词害意可也。”由是言之,《杂记》之言未可为正。是以《朱子家礼》无之。增之,非是。
    为长子:《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因之。明改齐衰期。
    【本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
    △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丧,其子主之;长子之丧,父主之。父既自主之矣,则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丧者固不能不三年也。今本传谓“庶子不为长子三年”,然则其练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丧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若为长子亦期而除,不知长子之子当如何服也?《传记》既皆不言,《开元礼》、《家礼》亦未语及,余窃有疑焉。故表而山之,以俟达於礼者决之。按:《经》为长子虽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长子服而不改众子妇服之疏
    按:长子与妻分同,故古皆为三年。为妻改期而为长子仍服三年,《轻》重不伦。明之改而为期,是也。顾长子既改为期,则众子与妇亦当改为大功;而仍皆为服期,亲疏无别,庶同条,可乎!且长子之丧,父主之,既改为期,则当以十一月练,十三月祥矣,长子之子当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丧如庶子乎?不如当时议礼之臣将欲何从?噫,亦疏矣!
    △古礼体卑承尊之精意
    盖古之所谓礼者,非但文器数之末已也,国有国之体制,家有家之体制,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务使尊卑相就,联为一体。故不但卑幼有为尊长抑其情者,虽尊长亦有为卑幼伸其意者。夫为妻期,则子为母不敢以三年;君为妾缌,则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不敢以三年,并不敢以期;此为尊长而抑其情也。子不忍不为父三年,故父亦为长子三年;庶子不可不为母缌,故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此为卑幼而伸其意也。《礼经丧服》一篇虽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无一二之可议,要其体制秩然,以尊体卑,以卑承尊,犹可见三代圣人之遗法。後人轻於改古,未必无一二之胜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丧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统属者,体制之意微矣!
    妻为夫:《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母为长子:《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长子”)并因之。明改齐衰期。《开元礼》别出继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改齐衰期。
    【附】改葬:《经》无文。本记补,缌。《开元礼》同。《家礼》、明并无文。
    △改葬服纟思之人
    按:本记不言何人为缌。《郑注》云:“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孔疏》益以“子为母,父为长子”,《开元礼》益以“子为母,妾为夫”(当云“君”,或云“家长”;云“夫”非是),是已。然为祖父母,为舅姑,为女君,女子子为其父母,服虽期而义实重;妻之丧,失主之,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服皆齐衰三年;皆不容以无服。然则《郑注》但举其重者以该之,固当不仅此数者而已也。
    ○同堂之服
    (古谓之“同室”。《孔疏》云“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是也。今谓之“同堂”。)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传】“父卒,然後为祖後者(谓孙,《家礼》谓之承重)服斩(亦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祖父卒而後为祖母後者(《家礼》谓之为祖母承重)三年(亦齐衰。祖父在,则亦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祖在祖卒并斩衰三年。
    △孙承重与主丧
    按:本传称“为祖後者服斩”,谓孙也。孙者何?长子所生之子,故称为而使之承重也。近世不达此义,长子无子而以他人子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丧,谬矣!吾乡曹培真先生(讳养元,号松岩)尝言“长子无子而众子之子无可继者,不得已而继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当仍以次子主丧为正”,可谓准情酌理,至当不易之论。余因其说推之,不但继他人之子不当使之主丧,即继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丧,仍当以其父主丧也。是故,孙承重,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若别立嗣子,自当仍择其亲者尊者主丧,而不得以疏间亲,以卑逾尊。所谓“礼本乎人情”者,此也。又如长子之子尚幼,不能主丧尽礼,与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则何如使次子主丧尽礼之为愈乎!凡若此类,考礼者皆当为论以明之,以补前人之所未及。余又尝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孙,故外丙以庶子继成汤,仲康、仲壬以弟继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盾而立微仲。春秋以降,始有立孙之说,然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谓之孙,非取他人子强以继长子,遂可冒名为孙也。大抵古人尚实而不尚名,贵真而不贵伪,故无孙则立季庶子,无庶子则立弟。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为後者,多不可纪。自汉王莽贪立幼主以济其恶,乃持兄弟不相为後之议;而曹操杀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为常,由是後人为其所惑,渐至亲疏颠倒而不之悟,强取他人之子,名曰孙,使之主丧承祀;而其人之亲子亲孙反不得与其数。悖礼伤教,於斯极矣!甚至陈留孝静,以及来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在廷岂无儒臣,而皆视为当然,恬不知怪;较之庞勋,亦何异焉!嗟夫,莽、操之人,驵侩之徒所羞称也,而莽、操之礼,则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叹矣夫!此五服之要义,而《开元礼》、《家礼》皆未言及此,岂当日此风尚未盛行乎?故今补而论之。
    宋熙宁八年、元丰三年制:“无传袭封爵者,嫡子死,庶子承重。无庶子,嫡孙始承重。无嫡孙则庶孙承重。曾孙以下准此。”
    △宋制许庶子承重之得失
    按:子卒,则以孙为後,礼也。孙幼,或不贤,有国家者恐其不克负荷而立庶子,义也。无故而立庶子,非也。况无传袭封爵,何为而必不使孙得承重乎?然较诸近世以他人子为长子後而承重主丧者,犹为彼善於此。故今附列於後。得失是非之数,必有能辨之者。
    庶子之子为父之母:《经》、《开元礼》并省。《家礼》补齐衰期,而为祖後则无服。
    宋宝元二年制:“庶子主子,父卒,为父之母齐衰三年。”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晋右仆射邓攸,永嘉末,过氵四水,遇贼,步走,担其儿及其弟子绥;度不能两全,乃弃其子而去之。卒以无嗣。弟子绥服攸丧三年。
    为昆弟:《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姊妹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众子:(妇人为子孙服,惟长子与夫异,余并与此其夫同,故自为长子外俱不别出。)《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女子子在室者”,服同。《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众子”)明井同。《家礼》、《图注》别出“继母为众子齐衰期”。明同。
    △《开元礼》增姑姊妹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为姑姊妹女子子服者,不别出在室之文。盖古者二十而嫁,未及二十则为殇,是以《大功章》云:“侄丈夫妇人,报。”《小功章》云:“从母丈夫妇人,报”,言所为服者皆已嫁之女,未嫁者不在此数也。且女子未嫁者为伯叔父大功,而男子为姑未嫁者期,两相比照,亦殊不伦。《开元礼》因《经》文《大功章》有“为姑姊妹女子子人”之文,遂疑别有在室之服而增之;恐於古礼未合。
    妾为其子:《经》,士妾统於“为众子”,省。公大夫妾不降,亦齐衰期。《开元礼》别出此文,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孙:(本传云“有子者无孙”,然则此为之者,乃长子早亡者之父。)《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姑姊妹女子子人者:《经》,大功九月。《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此服当亦同(以後概不复注,皆以此例推之)。明与《开元礼》同。
    为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从父昆弟:《经》,大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从父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礼》增从父姊妹在室服之非
    按:《经小功章从父姊妹条》,《孔疏》不连下文为义,谓“在室与人同服”,於义似长。《家礼》补之,恐未合。说已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昆弟之子:《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本宗图》增“为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昆弟之子:《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见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见弟之子服期之故
    按:为从父昆弟大功,为庶孙大功,则为昆弟之子与为夫昆弟之予亦当大功矣。然而期者,因其为伯叔父母期,以旁尊故报之也。
    △《家礼图》增昆弟之女之服之非
    按:《经》,昆弟之女及夫昆弟之女,虽未嫁,为伯叔父母皆服大功;而《家礼图》乃增伯叔父母为之服期;服之颠倒,莫甚於此。说并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庶孙:《经》,大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女孙在室者”,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女孙在室服之非
    《经》不别出“女孙在室”之文;《家礼》增之,恐未合。说已见前诸条下。
    为从父姊妹人者:《经》,小功五月。《开元礼》、明并同。
    为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文。《开元礼》补,大功。明同。
    为夫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大功。《开元礼》、明并同。
    △《经》於昆弟子女之服疑有缺文
    按:《经》,为昆弟之女人者无文,而为夫昆弟之女人者大功;为从祖昆弟之子缌,而为夫从祖昆弟之子无文。不知《经》有缺文与?抑以为男女各自为服,不必相为服与?但为族父母服同,女子子嫁者为伯叔父母服亦同,又似不应区别。《开元礼》以来补之,近是。
    为孙人者:《经》,小功。《开元礼》、明并同。
    △明制之不称
    按:礼期於相称。《礼》为长子三年,故为众子期。明为长子期,则为众子亦当大功。为昆弟之子与夫昆弟之子及孙,妾为其子,皆当服大功,不当服期矣。为庶孙,为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子子人者,皆当服小功,不当服大功矣。为孙人者,当服缌,不当服小功矣。且为昆弟期而为己之众子仅大功,是亲其兄弟甚於亲其子,汉明帝所谓“我子安得与先帝子比”者也。以此教子,以此教友,宁不足以垂训!不知明诸臣何以改於彼而不改於此也?
    ○同族之服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五月。《家礼》、明并同。
    【家礼】为曾祖父承重,斩衮三年。明同。
    【家礼】为曾祖母承重(曾祖父卒),齐袭三年(曾祖父在,缺)。明改不论曾祖父卒在,并斩衰三年。
    为从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昆弟:《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姊妹在室者”与“从祖姊妹在室者报”,服并同。《家礼》、明并同(不言昆弟姊妹孰为之服;以例推之,盖与《开元礼》同。下“为从父昆弟之子”,“为昆弟之孙”,并同,不复注)。
    △《开元礼》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缌麻章》云“父之姑”,不言在室与人者。氏“集说”云:“但据已人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盖谓属疏,故在室时即逆降也。余按:古者二十而嫁,十九以下为殇,故但有为人者之服而无为在室者之服。然则“从祖姑”、“从祖姊妹”虽据人者言之,其实此外别无人之服也。《开元礼》增之,非是。大抵古人服少而实服,後人服多而实不服。实服,则势不能多而亦不必多。实不服,则不难於多而究无取於多,势必并其应服者而亦不服焉已耳。说并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从祖父报”,小功。《开元礼》增“从祖姑报”,服同。《家礼》同(女在室者,俱无明文。以下四条并同)。《图》增“为从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子:《经》,“从祖母报”,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昆弟之孙:《经》,“从祖祖父报”,小功。《开元礼》增“从祖祖姑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昆弟之孙:《经》,“从祖祖母报”,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犬之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礼图》增从父昆弟之女在室服之非
    按《经》,女之父党有为人者之服,而无为在室者之服──前於《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已言之矣,──况从父昆弟及夫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孙,其情疏,其分卑,尤非诸祖姑之所可同日而语者乎!《家礼图》增之,非是。
    △从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从祖祖姑,从祖姑不应别出在室之服,则亦不应别出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从祖祖父母》三条下。
    为曾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家礼》增“为曾孙”齐衰期。
    为从祖祖姑:(《经》云“父之姑”)《经》,缌。《开元礼》,人者缌。明同。(《家礼本宗图》祖姑嫁无服,盖误。)
    为从祖姑人者:《经》,缌。《开元礼》、明并同。
    为从祖姊妹人者:《经》,缌。《开元礼》、明并同。
    为从父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明同。
    为夫从父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服。《开元礼》、明并同。(《家礼》无文,似为服缌。)
    为昆弟之女孙人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明同。
    为夫昆弟之女孙人者:《经》无服。《开元礼》、明并同。(《家礼》无文,似为服缌。)
    △《开元礼》增从父昆弟之女等服之非
    按《经》,尊长为卑幼服缌者甚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惟“从祖昆弟之子”以属疏而年相若报之,“曾孙”以己之後裔服之,则似为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之女孙人者原无服,非缺也。《开元礼》以来增之,非是。说详後章《为从父昆弟之孙》四条下。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家礼】为高祖父承重,斩衰三年。明同。
    【家礼】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卒),齐衰三年(高祖父在,缺。)明改不论高祖父卒在,并斩衰三年。
    为族曾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曾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昆弟:《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族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之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不应别出在室者之服,说已详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为从祖昆弟之子:《经》,缌。《开元礼》增“族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女在室者俱无明文。以下六条并同)。《图》增“为从祖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家礼》明并不言孰报,盖与《开元礼》同。下“为从父昆弟之孙”、“为昆弟之曾孙”,并同,不复注。)
    为夫从祖昆弟之子:《经》无文。《开元礼》补,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祖见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子同(女在室者缺)。
    说已详前篇《为昆弟之妇人子》两条下。
    为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曾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孙同(女孙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报之故
    按《经》,“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皆报,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自《开元礼》以来,皆增报服,似疑《经》之有缺文者。余按:本记云“童子,惟当室缌”,是卑幼为尊长应服缌者,非尽人服之也。尊长之於卑幼,则其情轻矣;卑幼较之於尊长,则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报,将有不胜其服者。然则《经》之不报,或以此故,非缺文也。独出“从祖昆弟之子”之服者,盖族父母与从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属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为之报服耳。《开元礼》以来,概增报服,恐非古人之制。大抵古礼所无者,非有显然之据,必不可已之节,不必轻补之。至《家礼图》又增为女在室者之服,尤属无谓。说已详前《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应有在室之服,则亦不应有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族曾祖父母》四条下。
    为玄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家礼》复增“为玄孙”齐衰期。
    【附】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家礼》、明并删。
    【本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皆应有厌降
    按:《经》所记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其他平人厌降之服,唯“父在为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已。然非独母然也;自父以降,母为最重,故独於母言之,於其轻者则略之耳。本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又云:“有子者无孙。”然则长子孙之服亦非尽人而服之矣。亦非独长子孙然也;自母以外,长子孙为重,故《传》补而言之,亦於其轻者略之耳。考《经》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齐衰无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变故服他服者不与焉。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从祖昆弟、族见弟之属),计所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与同时而为两人服者,约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丧服中。然则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妇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厌降之说,而《经》、《传》皆未之详也。《传》云:“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为君之祖父母”《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是亦言君之父在则不为君之祖父母服也。然则五服之人皆有厌降,可例推也。自开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厌降之详者。以余目之所见,有一人而终身於丧服中者,有十年而斩衰居其五六年者。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丧礼者,此固势之所至,非尽人情之薄,虽圣人亦无可奈何者也。
    ○外姻之服
    为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本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
    为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舅:《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明并同。
    【本记】“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家礼》同。
    晋郄鉴值永嘉丧乱,在乡里甚穷馁。乡人以鉴名德传,共饴之。时兄子迈,外甥周翼并小,常携之就食。乡人曰:“各自饥困,以君贤,欲共相济耳,恐不能兼有所存。”鉴於是独往;食讫,以饭著两颊边,还吐於二儿。後并得存,同过江。迈位至护军;翼为剡县令。鉴之薨也,翼追抚育之恩,解职而归,席苫心丧三年。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为重,而服止一时,姨丧乃五月,古人未达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缌,亲与从母增以小功。”
    △加舅服当减从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从母与母同居闺中而舅在外,故为从母服重,为舅服轻。後世时势不同,甥多见爱於舅;为舅加服,时也,即礼也。然从母之情较疏,既加舅之服,即当减从母之服为缌,而从母昆弟不相为服。乃自唐以来,但有加服而无减服,服逾於古者几十倍,岂古人之情独薄而後人之情独厚与?然则名为有服而实无服,名为加之使重而并求其如古人之轻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为舅之妻:《经》无服。《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文。
    △《开元礼》报甥妇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开元礼》,夫之舅为甥妇报缌,而甥为舅之妻无服,此议礼者之疏也。古者妻从夫服,皆降一等;夫党之为之服也亦然。唯伯叔母服乃与其夫同。窃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抚育之恩,而服乃与昆弟之子妇同,为不伦,遂加为期,而从祖母族母因而递加焉耳。其他无不降夫一等者。《经》为舅仅服缌,降舅一等则无服矣,是以为舅之妻无服。思以渐杀,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唐太宗与魏郑公既改舅之缌为小功矣,则舅妻之无服亦当改而为缌,始与亲疏相称,而当时之君臣虑偶不及於此。犹之乎甥为舅服小功,已改与从母同,而舅报甥服缌犹舆从母异也,舅之报服,偶有长孙无忌者亿念及此,遂亦改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萧嵩等不能举一反三,增为舅妻之服,已为疏漏,乃反独增甥妇之报服。轻重失伦,亲疏倒置,莫此为甚!何者?舅妻之舆甥妇犹伯叔母之与昆弟之子妇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妇大功,然则甥妇之服当降舅妻一等。使之同,且不可,况甥妇有服而舅妻反无服乎!然此非其所见之偏,由於议礼之时志虑粗疏,见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致乖舛。犹之乎妇为舅姑服期,故夫为人後则妇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妇为舅姑三年,与夫服同,而为人後者之妻犹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犹之乎为众子期而独为长子三年,故为庶妇大功而独为适妇期,明既改为长子服期,与众子同,而犹为妇服期而未之改也。而《家礼注》乃引朱子之言,曲为之解,云:“先王制礼,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之服,推不去故也。”夫父族之伯叔父,从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独舅之妻则推不去?夫舅之舆甥妇,生不相见,情相远,势相隔,祸福了不相关,乃反可以推而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携持,缝饮食,其劬劳况瘁岂族父之妻所可同,间亦有过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谓之推不去而不得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从母之夫而较舅之妻,犹以姑之夫而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无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无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从夫服,夫不从妻服。《易》曰:“夫子制义,从妇凶也。”妻党之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故惟妻之父母与婿乃相为服,其他皆无。如之何其可以从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见《古经》与《唐志》者之所为说,非朱子之言。或其门人之说,於其师以为重者,亦未可知。不然,则朱子一时之误也。余自垂髫时,即数数闻先生长者言甥妇有服而舅妻无服为亲疏之倒置,故本其意为说,并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识於此。
    为君母之父母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君母之昆弟:《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明缺。
    【小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家礼》同。
    △外亲亦无二统
    按《小记》之言,则是为君母之党服者乃为君母後者也。为後者始服,则不为後者之无服可知也。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盖古者为母党无两服:为君母之党服则不为其母之党服矣,既为其母之党服则亦不为君母之党服矣。《服问》云:“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亦无两服之义,故郑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而明之。
    【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继母之父母从母并小功,继母之昆弟缌)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开元礼》、《家礼》并同(并小功)。
    【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从母昆弟:《经》,缌。《开元礼》增“从母姊妹”(在室人盖同)服同。《家礼》同。明但云“为姨之子(姊妹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同。”
    为舅之子姑之子:《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从母姊妹服可无增
    按《经》,为族昆弟服缌,为族姊妹无服,则此从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无增。如增此服,则舅与姑之女子子皆当增矣。
    妇人为姊妹之丈夫妇人子:《经》,小功。《开元礼》“为从母报”。《家礼》、明但云“为姊妹之子”(妇人子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并同。
    为甥:《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图》别出“为甥女”,服同。明统於“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与否亦无明文),服同。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等议,舅服增以小功(事详前《为舅条》下)。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
    为外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母党所为服亦必有别
    按本经《记》、《小记》、《服问》诸篇,为母党服者有“君母、继母”,“为後、不为後”,“母卒、母出”之分,则母党为之服者亦必有此数者之分,《记》省文耳。如女系妾所生,则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为外孙服。如外孙系庶子为後者,则君母之党为之服而其母之党不为之服;非为後者,则其母之党为之服而君母之党不为之服。如女系继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则女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党不为之服;卒者,则前妻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党不为之服。彼此互观,理有一致,无可疑者。《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之。
    为妻之父母:《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则夫党皆不为之服,婿何得反为服?况於妻之母嫁,义更无取。《家礼》增之,非是。
    【家礼】“妻亡而别娶,亦同。”
    为婿:《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附】为乳母:《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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