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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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其私亲之服
为父母:《经》本三年,人则降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此服当亦同(其不降者皆别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人乃降一等。後概不复注)。明与《开元礼》同。
【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末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家礼》:“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为昆弟之为父後者:《经》,齐衰期,适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众昆弟:《经》盖本期,人则降大功。《开元礼》、明并同。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後者服期也。”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同。
为姑姊妹:《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姑姊妹在室者”同(“为姑姊妹人者”缺)。
△《丧服传》误读《大功章》文
按,《经大功章》云:“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又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本各自为文。而《传》连读之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注》驳之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亦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朱子亦云:“女子子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後者’,已见於《不杖期章》;‘为聚昆弟’,又见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於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敖氏《集说》又云:“凡云嫁者,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非必谓行於大夫而後为嫁也。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於是也。《传》者之意,盖失於分句之不审,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观此三说,《传》文之误明甚。然则《经》此文乃女子子之所为服,不待言矣。今从之。
△辨郑玄未嫁逆降之说
按:《传》文之不通,显然易见,而郑、朱、敖三说周详明尽,此宜无复有异议矣。然明儒多驳《注》而从《传》者,何也?则愚而轻信,妄谓《传》之必出子夏,不应有误。二则矜才好异,欲驳先儒之说以见其能。三则郑氏逆降之说本话有可疑。《郑注》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夫天下岂有未嫁而逆降其服者哉!且读且思,久之始得其理。盖此大功,非逆降,乃本服也。《经》之五服,皆以渐杀。恩由父起,亲自子推。故父之子期,杀於父也。祖之子及孙皆大功,杀於祖也。曾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皆小功,所谓“三小功”者也。高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玄孙皆缌,所谓“四缌麻”者也。皆至昆弟而止。自昆弟以下,则相为报服。吾之昆弟之子,即谓吾“伯叔父”者也。昆弟之孙,即谓吾“从祖祖父”者也。昆弟之曾孙,即谓吾“族曾祖父”者也。从父昆弟以下皆然。是以其服以渐而降,由期而大功,而小功,而缌。由是言之,则伯叔父母,昆弟之子,皆本大功,非期也。但兄弟同居者多,而伯叔父母与昆弟之子互相依倚,其情日亲,又或父亡而伯叔父为家长,以为昆弟期而伯叔父母乃大功不足以称其恩,故其後遂加而为期;而伯叔父母以旁尊故报之,故遂亦期也。然此皆男子事;而女子处闺中,长即人,其情微疏,故未尝为加服。然亦以其恩较重,故人而不为之降。犹之乎为祖父母,人而犹期也。犹之乎为曾祖父母,人而犹齐衰无受者也。由是言之,则女子子之为伯叔父母及姑乃本大功,人而不降;非本期,成人而逆降也。曰:然则为姊妹何以亦大功也?曰:不欲其逾於姑也。女子之为姑姊妹皆大功也,犹之乎男子之为伯叔父母昆弟皆期也。或加而同,或降而同,其义一也。曰:然则昆弟与姊姊可以异服乎?曰:女子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期而不降,为众昆弟降而大功,男子未尝然也。昆弟犹可以异服,况姊妹之与昆弟乎!余考《经》文,女子为父党服,参差各别:在室亦不尽同男子,人亦不尽降一等,盖亦酌人情而分别之者。後人泥於降服一等之说,必欲皆以男子之例绳之,故於《经》多不通;乃别为说以附会之。苟平心而求之,则《经》之条理自分明可见,正不必曲为之说也。
为侄:(丈夫妇人同)《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侄丈夫”同(“为侄妇人”缺,而有“为兄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经》文为侄不连上文
按:《经》文云:“侄丈夫妇人,报。”解者或连上文“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读之,谓皆人降服。然观後文,女子未嫁者即为姑姊妹大功,不容侄为姑大功而姑为侄反期,侍人而後降;又不容姊妹同气者皆大功而昆弟之女反期,待人而後降也。参伍求之,当以不连上文为正。
姑姊妹人无主者,报:《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姊妹”,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成得相服。若出者,不为无主者加服。两无主者不得互相为期。”
△姑姊妹报服似指男子
按:《经》云:“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似为男子而言。《家礼》增“人无主者为姊妹服同”,雷氏次宗谓“在室姊妹咸得相服”,恐非《经》意。
为从父昆弟:《经》缺。《开元礼》补,本大功,人则降小功。明缺。
△从父姊妹当报小功
按《经》,从祖姑姊妹人者皆报;然则从父姊妹亦当报以小功,而文缺耳。
为从父姊妹:《经》缺。《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大功,人乃降小功。明缺。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人不降。《开元礼》改齐五月,衰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为从祖祖父降缌(为从祖祖母缺)。明为从祖祖父母(盖亦衰人乃降)并缌,而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昆弟:《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缺。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父昆弟之女”(不言在室与人者)。服同。
为归孙:《经》无服。《开元礼》增人者报,降缌。明缺。
△《开元礼》增服之得失
按:《经》,女子子人者无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服之女。然此二端皆系尊长,《开元礼》补之,近是。至明,增从祖祖姑,从祖姑在室者之服,已属赘文,而又增从父昆弟之女之服,不益过乎!《经》於父之姑不言报,盖以其年尊而卑幼人数众多故也。《开元礼》补此服,似亦可已。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增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妇为夫党之服
(夫党报服附。为夫党卑幼服,已见前《同堂》、《同族》两篇报服中。)
为舅姑:《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为舅改斩衰三年,为姑改齐衰三年。明不分,并改斩衰三年。
【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家礼》同。
後唐改为舅姑三年。
宋昭宪太后崩,太祖使孝明后服三年。
乾德三年,右仆射魏仁浦等议:“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纟丸之饰!夫妻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自今妇为舅姑,井如後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舅制为舅姑三年之非
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者人道之尤重者也,故皆为之斩衰。妻之从夫服也,犹子之从父服也,故皆降之一等。父为父母三年,故孙为祖父母期也。夫为父母三年,故妇为舅姑亦期也。妻之服夫党也,犹臣妾之服君党也。臣为君之父母期,故妇为舅姑亦期也。臣为君之妻期,故妾为女君亦期也。古人制礼,如权衡然,铢两悉称,不偏重也。而仁浦等乃谓“尊夫而卑舅姑”,则子为祖父母期,不亦为尊父而卑祖乎!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妇不可以从吉,孙独可以从吉乎?《传》曰:“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既为夫斩矣,而又为舅斩是贰斩也,将何从乎?舅姑也者,由夫而推之也,虽尊於夫而义不及夫重。故夫亲迎而成昏礼,厥明乃见於舅姑,三月乃见於庙,事之渐也,义之差也。故夫出之则义绝,妇不得自系於舅姑也。若妇直为舅姑三年,是妻拟於夫也,将置其夫於何地乎?人莫不本於父母,然既嫁则降三年而为期者,不贰斩之义也,女子之所不得已者也。人之爱女也常更甚於爱妇;而人之亲其父母也未必遽不如其亲舅姑。既贰斩矣,即何得独薄於父母而不为之服三年乎?然则今世乡野之女子既嫁而仍为父母三年,未必非闻仁浦之风而兴焉者也!仁浦又引《内则》之言“妇事舅姑如事父母,”以为事当一例。不知“如事父母”,正以体其夫之心耳。陈孝妇云:“夫去时,属妾以供养老母。”然则养姑者乃以为夫也。养姑所以为夫,则妇之与子不同明矣。世妇之事夫人也,犹大夫之事君也;然大夫为君斩而妾为女君则期,彼无所因而致,此有所从而然也。乌得以妇与子一例也哉!先王制礼,尤以夫妇之伦为重,扶阳抑阴,屡致意焉,不但丧服然也。是以三代以上,女子罕有敢自专者,以礼为之坊也。後世妇人於骄恣,即有贤者亦知尊舅姑而已;其意以为舅姑乃为尊行,夫特与我等耳。子妇一例,由来久矣。此亦议礼者所当深忧也。
为妇:《经》,大功。《开元礼》改齐衰期。《家礼》、明并同。
【小记】“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
△明制妇分庶之疏
按:古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故为妇大功,庶妇小功,皆降二等也。《开元礼》加之,止降一等矣。至明,又改长子之服为期,则妇之服亦应仍改为大功;然犹用《开元礼》之旧,遂致为子为妇之服无别,子无庶之异而妇反有适庶之分,殊为不伦。
为庶妇:《经》,小功。《开元礼》改大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加庶妇服之非
按:舅姑之分尊,而妇与子亲疏亦异。《经》为妇大功,众妇小功,不为簿矣。《开元礼》加之,意欲从厚,而不知服太多者必将不胜其服而反莫之服也。当以古礼为正。说并见後《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祖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家礼】夫为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祖母承重者,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祖父在,缺)。
△《家礼》增妇从犬服承重之非
按:诸传记及《开元礼》,夫为祖父母後者,妻皆无从服之文。盖古者孙为後之礼为男子而设,不为妇人而设。如谓夫既为後,妻当从服,藉令舅卒姑在,姑方重服,妇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妇拟於姑也。然则夫虽服,妻不必从之服矣。如谓姑或先亡,妇当代服,藉令姑卒舅在,夫未重服,妇又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妻加於夫也。然则姑虽卒,妇亦不必代之服矣。夫服者不必妻之从,姑卒者不必妇之代,则妇之服三年何取焉?是以传记及《开元礼》皆无从服之文。《家礼》乃增妻之从服,似非古人之意。
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昆弟,报:《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唐制增夫昆弟胀之非
按:为昆弟之妻无服,周、秦以後千有馀年未有议其薄者。独唐太宗以为薄而增服小功。然通巢刺王妃而欲立之为后,厚何取焉!然则古人於此或有深意,未可增也。妇增期,众妇增服大功,其後亦有纳寿王妃之事。与其厚也,无宁从古之薄!至明,又增为从父昆弟之妻之服,吾不知其意义欲何为也?
唐韩愈生三岁而孤,随伯兄会贬官岭表。会卒,嫂郑氏鞠之。郑丧,为服期以报。
△附论韩愈服嫂
此追念其抚育之恩而报之者,与邓绥之服伯父,周翼之服舅意同。行之於身为厚,著之为例则非。
为娣姒妇:《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姑姊妹,报:《经》,小功。《开元礼》、《家礼》(人不降)并同。明同,缺报。
为昆弟之子妇及夫昆弟之子妇:《经》缺(以例推之,当为小功)。《开元礼》补,大功。《家礼》、明并同。
为孙之妇:《经》,无文。《开元礼》增,小功。《家礼》(姑在则否)、明并同。
△孙妇服不必有
按:《经》有妇之服而无孙之妇之服。《传》曰:“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敖氏《仪礼集说》云:“庶孙之妇缌,则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其论似矣。但不知所谓孙之妇者,专以妇之存亡决之乎?兼以子之存亡决之乎?如子尚存,尚无孙,安得有孙妇。妇虽亡,恐不得别为之服也。如妇尚存,有妇者亦当无孙妇。子虽亡,又不得别为之眼也。适子亡,不别为之服,是有孙者不必有孙妇矣。妇亡,不别为之服,是无妇者亦可不须有此孙妇矣。然则孙之妇固可有可无者,不得以孙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经》之不见,恐非缺文。《传》既语之不详,《开元礼》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余窃疑焉。说并见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庶孙之妇:《经》,缌。《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夫之从父昆弟,报:《经》、《开元礼》、《家礼》皆无服。明增,缌。说已见前《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从父姊妹,报:《经》无文。《开元礼》,缌。缺报。《家礼》(人不降、明并同。)
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经》无明文(《经》“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无曾祖父母)。《开元礼》,缌。《家礼》(缺父母字)、明并同。
【家礼】夫为曾高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曾高祖母承重者,曾高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曾高祖在,缺)。说已详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诸祖父母兼指从祖父母
按:《经纟思麻章》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氏注云:“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敖氏《集说》云:“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夫从祖父母之与从祖祖父母,其亲同,其服同,而於《经》别无所见,则敖氏之说信矣。郑氏或以从祖之文足以括之,故不再举与?故今从《集说》。说并见後《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家礼图》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妻为夫之姑姊妹概服小功,无在室人之分也。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服大功,而夫之姑之在室者则服小功,是夫之姑不得与夫之世父母叔父母同也。然则为夫之从祖祖姑从祖姑之在室者亦不得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同服缌矣。故《经》与《开元礼》及《家礼成服章》皆无为服之文。唯《家礼图》及明皆增服缌,殊失《经》意。
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及夫从父昆弟之子妇:《经》盖缌(说见上《为失之从礼父母条》下。)《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昆弟之孙妇及夫昆弟之孙妇:《经》盖缌(《经》文注皆见上)。《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曾孙玄孙之妇:《经》盖无服。《开元礼》同。《家礼》增,小功(姑在则否)明无文。
为夫之外祖父母:《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
△辨郑玄以外祖父母释诸祖父母
按:《经》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以“从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释之。且云:“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夫曾祖为曾孙缌,故知为曾孙妇无服;外祖为外孙亦缌,何以知为外孙妇独得有服乎?曾祖下报,故知诸祖之无曾祖;若外祖亦不报,何以知诸祖之兼有外祖乎?事同论异,深所未喻。且夫为从母亦小功而妻无服,则似夫之外姻,妻皆不为之服。或“外”乃“从”之误,亦未可定。故今不敢以《注》决《经》文也。
为夫之从母:《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甥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女子为姊妹之子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以上四条,说已详前《外姻篇》中《为舅之妻条》下。
为外孙妇:《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说已见《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臣为君及君党之服
(报服附。此服,唯《开元礼》有国官为君一条,余惧无文。《家礼》、明并无文。概不复注。)
诸侯为天子:《经》,斩衰三年。
【服问】“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经》,む衰,既葬除之。
诸侯为邻国:《经》无文。
【春秋传】“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春秋传】“公薨之月,子产相郑伯如晋。晋侯以我丧故,未见之也。”
△附记诸侯为邻国
按此,则诸侯为邻国之君虽无服而亦彻乐,不行吉礼矣。故附於此,以补《经》文之缺。
为君:(兼天子诸侯大夫士在内)《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唯“国官为君”,服同。
△士亦可称君
按:《郑注》云:“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然观《经》下文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则此当兼士在内。後言“君”者并同,不复注。
【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经》,齐衰期。
△君祖有服有不服
按:本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则此云“为君之祖父母”者,乃君之父卒而为祖後者也。若君有父,或父卒而君非孙,则臣亦不服期。又按:《郑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余考春秋之时,父子往往同为大夫,孙亦有为大夫士者,故《经》云然:盖缘大夫士而言之也。不必曲为之说。
【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
【本记】“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晋康献褚皇后,孝武帝太元九年崩。太后於帝为从嫂,朝议疑其服。太学博士徐澡议曰:“‘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云:‘其夫属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遗矣。服后,以齐母之义也。鲁讥逆祀,以明尊卑。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丽服废於本亲?谓应齐衰期。”从之。
为夫之君:《经》,齐衰期。
为父之君:《经》无文。《服问》:“大夫之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服问》“如士服”说非通礼
按《经》,大夫士为君无异服,而此文不曰“为君斩”而曰“如士服”者,岂当时大夫士之服或有异与?大抵记礼之书,篇各自为义例,不必悉同,故《记》往往与经差互,不得尽以彼而证此也。春秋之季,大夫之子多有侍君侧者,如郑之“门子”,楚之“御士”,此固不可不如士服。《服问》之说,盖因乎此。所谓礼以义起者,未必本当如是也。若晋之公族;又不当仅以士服服君矣。说者缘此遂谓大夫父子皆为君斩,误矣。
庶人为国君:(不兼大夫士在内)《经》,齐衰无受者。
△国君非大夫士
按:言“国君”则非大夫士可知。後言“国君”者同,不复注。
为贵臣:《经》,士缌。
△为贵臣服着亦士
按:《经》文云:“贵臣,贵妾。”郑氏《注》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士卑无臣,士妾又贱,不足殊。”敖氏《集说》云:“此亦士为之也。大夫以上无缌服。”二说,敖氏为正。此本连上“士为庶母”之文而言;若果大夫之服,《经》岂得不以“大夫”冠之乎!
【春秋传】“晋荀盈卒,未葬;晋侯钦酒乐。膳宰屠蒯趋入;请佐公使尊;许之。而遂酌以饮工,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弗闻之,是不聪也!’”
△附记诸侯为贵臣
按此,则诸侯为贵臣虽无限,而亦彻乐不燕矣。然则大夫更当不止於此。故附列《传》文,以见其凡。
为旧君,君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
【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大之诸侯不反服。”
△辨郑玄“为旧君服者为老疾致仕之臣”之说
按:此《经》文语意甚明,无可疑者。云“为旧君”而不言何人为之,则是兼大夫士而言之也。云“为旧君”而不言“为旧国君”,则是所谓君者亦兼诸侯大夫而言之也。盖大夫去国而仕於他邦,士之仕於大夫而後易其主者,皆如是服也。《注》乃以为“老疾而致仕者”;《集说》亦云“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信如所言,则《经》何不直云“致仕者为国君”云云而虚其文以待後人之加之乎?旧也者,别於新而名之也。未尝去国,犹吾君也,何旧之有!下士犹为君斩,而大臣致仕者乃齐衰,既葬而除之,不亦亻真耶!此皆泥於《传》文“仕焉而已”及“与民同”之语;不知《传》特约略言之,明其尝仕而非民,已去国则但以民之服服之而已,非遂以为民也。况《传》之不合於《经》者尚多,其反可以因《传》而疑《经》乎!齐宣王问孟子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於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然则此为旧君服者,非老疾而致仕明甚。且《经》为旧君服止有此文,若以此为致仕之臣,则适他国者将遂不为旧君服乎?至刘氏释《杂记》文,其语尤奇,其理尤谬。云:“此皆违而仕者:不反服旧君,避新君也。然则违而末仕者,闻旧君之丧则反服尔。”余按:古者诸侯比国而治,大夫比室而居,为之臣者进退有礼,去此就被,事势之常,《春秋传》记之详矣。非如後世天下一家,必降与叛者乃有旧君也。昔日尝立其朝而食其禄矣,一旦闻其丧而漠然如路人,岂人情哉!公山不狃,叛臣耳,犹知旧君之义,况君子乎!《春秋传》中,罕有至他国而不仕者。公明仪曰:“古之人三月无君则吊。”仕之不待於逾时也明矣。若仕而遂不为服,是旧君名为有服而实无服也。且无论仕与不仕,均谓之旧君:果有有服无服之异,《经》何不别白而言之乎?盖以大夫之臣而服诸侯则嫌於僭,以诸侯之臣而服大夫则嫌於亵,故有“不反服”之说,亦未必其果《经》意也。若概不为反服,则《记》何不云“违诸侯之诸侯不反服,违大夫之大夫不反服”,而必互其词乎?刘氏乃据此以为证,且讥郑氏反服之谬,甚矣其敢於叛《经》而诬传《也》!此《经》与《记》之文本不待解,而诸家委曲穿凿,务使之不通以惑後世,故余不得无言。
唐崔亚典眉州,陈贺以乡役差充厅子。亚见贺奇之,令受业於门,奖拔之;得及第。亚卒,贺为衰服三年。
△附著陈贺服主
此受恩故主,非旧君也。然与旧君之义相类,故附著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大夫孥为旧国君为长子留而妻去”之说
按:此专为大夫出奔而其孥在国者言之也。曰“为旧国君”而不曰“为旧君”,则是君者谓诸侯也。大夫虽在他国而妻长子仍居本国,故服之也。大夫无国,故士之仕於大夫而去者亦无此服也。《注》乃以为长子留而妻去,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若是,则为旧君眼者乃己私情,非从夫也,可乎!且古者大夫多公族,不可以相为婚,外娶者十而九,而妇人往来於父母家者亦绝少,其说为不通矣。《集说》又谓妻与长子皆去,曰:“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於旧君恩深,故於己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不知“旧国君”者,蒙上“大夫”之文而言之也。妻之从夫,子之从父,其服皆降一等:故夫为君三年,则妻服期;子服虽无明文,亦当类是。大夫而服“齐衰无受者”,则妻子无服矣。以其犹在国也,故为主服;若皆在外,又何服焉!且使妻与长子果皆在外,则文当云“大夫之妻长子为旧国君”,何故殊“在外”之文於“妻长子”之上?独以“在外”殊“大夫”,则妻与长子之在国明矣。
寄公为所寓:《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三月藏服”之说
按: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士逾月,故《传》举其中,统谓之“齐衰三月”。《注》乃以为“三月而藏其服;及葬,则又服之”。然则藏服之後将服何服?服轻服既不宜,服吉服又非礼;士之逾月而葬又将服麻於卒哭之後乎?泥《传》之文,失《传》之意矣。
○妾为君及君党之服(报服附)
为君:《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女君:《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君之长子:《经》无文。《小记》补“与女君同”;《正义》谓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齐衰期(明误出“慈母为长子齐衰期”)。
为君之庶子:《经》,大夫妾大功,士妾缺。《开元礼》改不分尊卑并齐衰期。《家礼》、明并同(明误出“慈母为众子齐衰期”)。
△明制增慈母为长子众子服之非
按:本传,则慈母者妾也。长子众子,谓所慈之子乎?谓非其所慈之子乎?长子众子之名,由父而生。继母与父一体,故亦目之为长子众子。妾岂得目君之长子众子为己长子众子乎!慈母之名,由所慈之子而生。如非所慈之子,又岂容皆目之为慈母乎!妾为君之长子众子自有正服;既非所慈之子,则慈母与他妾无异,亦不得别出此文也。本传云:“妾之无子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如是,则不过一人焉已耳,如即所慈之子,岂容有长子众子之名!且为所慈之子而服,亦不当复问其为长子与众子也。殊不可晓。
为君之庶子人者:《经》,大夫妾小功,士妾缺。《开元礼》、明并缺(《家礼》盖降大功,说见前《为姑姊妹人者条》下)。
【小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为君之长子庶子之妇:《经》、《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服。
△明制夫之庶母不报之疏
按:为夫之庶母本无服,故妾为君之子妇亦无服。明制既为夫之庶母齐衰杖期,而妾为君之子妇乃仍无服;伯叔父母之尊犹报,而夫之庶母反不报亦疏漏之极矣!
君子子为廉母慈己者:《经》,小功。《开元礼》不言“君子子”而服同。《家礼》因之。明删此条,而为庶母概服齐衰期。
△君子子为妻馀子
按:本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然则“庶母慈己者”即前之“慈母”。彼乃妾之子,故母呼之而母服之;此则嫡妻之馀子,虽不为父後,然母之则嫌於嫡,故但谓之“庶母慈己者”而为之加服小功也。《经》曰:“妾为女君。”又曰:“君母之父母从母。”又曰:“君母之昆弟。”是古者称嫡妻为“君”也,故谓其子为“君子子”。郑氏《注》所谓“妻子”者,是也。但《郑注》谓为“公子大夫之妻子”,则又不然。盖郑氏误以此“慈己者”为《内则》之“慈母”(《内则》云:“择於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故疑士妻自食其子,不得复有师保,遂以为公子大夫之子耳。《内则》,後人所拟,其然否未可知。藉令诚然,亦岂得舍本经自有之慈母而别求他书所云之慈母以实之乎!由是言之,前章之“慈母”即此章之“庶母慈己者”,其服之轻重但以为君子子与非君子子而分,无他故也。《开元礼》采《经》文而删“君子子”三言,《家礼》因之则与如母之慈母何以分,而服之轻重悬殊乃至此邪?亦失考之甚矣!
为庶母:《经》,十缌(本传,“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开元礼》不分尊卑皆缌。《家礼》,父妾有子则缌。明改齐衰杖期。
△士妾有子之纟思为十服
按:《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为妾服也,非谓士之子为父之妾服也。《家礼》乃谓“父妾有子则缌”,未知所本。吕新吾《四礼疑》云:“庶母之无子,无服乎?母之名生於父,不生於子。若云无服,是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此论似为有理。余意:父正当从父服缌,父不服则止,明有尊也。父卒,则无论其有子无子皆为服缌,为父故也,不为昆弟故也,以教孝也。庶乎其不谬矣!
△明制改为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从父而服之与:父为妾不过缌,故子为庶母亦不敢逾缌。为昆弟而服其母与: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缌矣,不敢与母齐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齐於母之母明矣,故为之服缌也。轻重相称若权衡然,此古礼之所以为至也。若改之以为期,则是昆弟之母乃与父之母齐,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抚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与父同气者也,而服降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义何属乎?庶母之年或与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亲其从子而爱其侄者闻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亲,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过因孙贵妃之有宠,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诸王为之服耳,而乌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丧之物也,不缘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亲,皆不杖,不主丧也。庶母自有其子主丧,君之子众子杖,何居焉?
为夫之庶母:《经》、《开元礼》、《家礼》并无服。明增,齐衰杖期。
△明制增为夫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女子既人则为父母服齐衰期;而为夫之庶母亦齐衰期,可谓厚矣。然为其父母仅如夫之庶母,独不嫌於太薄乎?以是为不低昂,吾不知其情焉否也?
为贵妾:《经》,士缌。《开元礼》、《家礼》、明并无。
《经》文蒙上“士为庶母”而言,说已见《为贵臣条》下。
《集说》云:“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眼之。”
【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士妾缌之异说
按:《经》主於“贵”,《记》主於“有子”。盖《记》自记所传,是以不能与《经》无异。当存之以备考;不必强使相合,谓彼为大夫而此为士也。
妾为其父母:《经》,公妾以及士妾,并降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记】“凡妾为私兄弟,加邦人。”《家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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