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书库 > 别集类 >台湾文献丛刊 >重修臺灣府志(清)范咸纂輯
卷四
    賦役(一)
    土田租賦
    「禹貢」三壤、「周官」九賦,凡以民生攸繫而國儲出焉。台屬閩之海東郡,昔患土滿、今患人滿,地不加闢、賦不加增,所入恆至不敷。軍需歲靡帑金十數萬,取之內郡。此台民生計無日不上廑宸慮也。夫納總、納秸,不責於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輕於磽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優渥,加意懷柔,履畝區方,爰照輕則,以定章程;更嚴經界,以禦強暴。雜稅既酌其平,養廉獨處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歟!志賦役。
    土田
    租賦
    ·土田
    台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比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釐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釐零(內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釐五毫零、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釐零),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內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釐零、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釐零。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釐零;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釐零(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釐、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釐零、下則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釐零),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釐零(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釐零、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釐、下則三萬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釐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墾田園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釐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釐六毫零(下則),園二千零九甲二分三釐七毫零(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釐零、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釐零、中則一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下則一百零九甲六分九釐零,園上則二十七甲零一釐零、中則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下則八十六甲五分五釐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沖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田上則四分三釐,中則一甲六分一釐零、下則二十一甲五分三釐零,園上則一甲八分六釐零、中則二甲三釐零、下則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釐零;田上則一十四甲五分三釐零、中則二十五甲二分六釐零、下則四百六十二甲零三釐零,園上則七甲六分、中則一十一甲八分、下則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釐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釐零(上則八甲零七釐、中則一十五甲七分三釐、下則一十八甲六分一釐零),園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則五甲三分一釐、中則一十八甲四分二釐零、下則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釐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五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釐零;田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釐零(上則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釐七毫、中則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釐七毫、下則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釐七毫),園三萬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釐零(上則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釐五毫八絲四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三甲一分五釐四毫二絲六忽二微、下則三萬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釐)。
    又,澎湖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零(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零),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零(內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釐零、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零、下則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內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釐零、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零),園七十九甲五分四釐零(內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釐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釐零(內上則三分五釐零、中則二甲五分一釐零、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釐零),園一百零一甲零三釐零(內上則一甲五分零、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釐零;田三十七甲零三釐零(內中則三甲零八釐零、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釐零),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零(內上則三甲七分二釐零、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釐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釐零(內上則一分五釐、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釐零),園六十九甲九分九釐(內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釐零、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釐零(內中則六分三釐零、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釐零),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釐零(內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釐零、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釐零;田五甲六分一釐零(內上則五分一釐、中則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甲二分五釐零),園八十二甲二分一釐零(內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釐零、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五釐零(內中則二分四釐零、下則五甲一釐零),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四甲四分一釐、下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零)。又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釐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零(內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釐零、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釐(俱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釐;田九甲九分二釐(俱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釐零;田八甲九分三釐(俱下則),園九十五甲二分三釐零(內中則二分、下則九十五甲零三釐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釐;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釐;田三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內中則二甲、下則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則),園五甲九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釐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五甲五分六釐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釐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釐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釐零(內上則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八十甲零七釐零),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六十甲零六分四釐零、中則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釐零(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則九十甲零七分九釐零、下則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釐零。
    雍正十二年,續墾下則園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陞科下則田園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釐零,園三十一甲五分一釐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墾並撥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釐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釐零(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釐零、中則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釐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釐零、中則三百零五甲六分二釐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釐零)。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釐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內上則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釐零、中則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釐零、下則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園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內上則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釐零、中則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釐零、下則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釐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釐。
    以上共豁免並撥歸,共上、中、下則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釐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釐零(內上則六十三甲零二釐零、中則五十二甲八分三釐零、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釐零),園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四十一甲七分九釐零、中則六十三甲三分七釐零、下則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釐零)。
    通縣合計,除豁免、撥歸外,實在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釐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釐零(內上則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釐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下則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釐零),園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釐零、中則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釐零、下則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釐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釐零(內上則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中則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零、下則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園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釐零(內上則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釐零、中則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零、下則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釐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釐零(內上則八十三甲九分七釐、中則九十甲零五分二釐、下則九十二甲零七釐零),園二百五十九甲零(內上則九十一甲一分六釐、中則七十六甲五分、下則九十一甲三分四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釐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內上則九甲二分、中則七甲三分、下則二十三甲一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釐零(內上則四十甲零九分一釐、中則二十九甲二分、下則六十一甲一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田八十五甲零六釐七毫零(內上則一十三甲、中則三十八甲六分、下則三十三甲四分六釐七毫零),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釐零(內上則五甲、中則一十六甲、下則八十甲零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俱下則),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五甲、下則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釐;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則),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釐(內中則一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零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釐;田八甲(俱下則),園九十六甲零四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釐;田一十六甲四分九釐(俱下則),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釐(俱下則)。又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釐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釐;田四分(下則),園二十六甲零五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釐;田七甲四分二釐(俱下則),園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則),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釐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釐(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則),園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釐;田七分三釐(下則),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釐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釐零(俱下則),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釐零;田二甲六分四釐(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釐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零五分二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八分八釐。又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旱園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旱園二十三甲一分六釐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釐零;田六甲八分四釐零(俱下則),園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甲六分五釐零;田四甲零三釐零(俱下則),園二百三甲六分一釐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釐;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釐零(俱下則),園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釐零(俱下則)。又新墾下則園三十甲七分六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三分二釐。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鳳邑新、舊墾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內中則三甲六分六釐零、下則一十九甲六分四釐零),園四十三甲七分九釐零(俱下則)。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園三十甲三分七釐;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一十六甲八分七釐(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並收台邑田園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釐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則一百六甲一分七釐、中則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釐零、下則八百九甲七分一釐零),園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釐零(上則一百三十七甲七釐、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釐零)連前通計,共田園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舊額、新墾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舊額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田八十甲七釐零、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釐零、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釐零,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六十甲四分七釐零(上則田一甲七分、中則田一甲三分、下則田二甲四分五釐、中則園七分、下則園五十四甲三分二釐零)。
    乾隆五年,新墾下則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零四分二釐。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釐零(內上則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釐零、中則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釐零、下則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釐零),園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上則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釐零、中則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釐零、下則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釐零)。
    諸羅縣
    舊額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釐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釐零(內上則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則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零、下則二十六甲五釐零),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內上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釐零、中則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釐零、下則五百零一甲六分一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釐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釐零、中則七十三甲五分六釐、下則六十一甲七分零),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釐零(內上則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釐、中則三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下則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釐;田二十甲四分八釐(內中則一十二甲零一釐、下則八甲四分七釐),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釐(內上則二十一甲八分三釐、中則六十二甲一分三釐、下則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釐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四甲八分四釐零、下則四十五甲零三釐),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一十甲二分、中則六甲一分五釐、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釐零)O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釐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內中則二十六甲、下則十三甲四分),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釐零(內中則九甲六分零、下則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釐;田九甲二分(內中則六甲二分、下則三甲),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釐(內上則一甲二分、中則一十一甲、下則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零;田三甲一分八釐(內中則一甲八分、下則一甲三分八釐),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內上則二甲五分、中則五甲五分、下則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釐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則),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一甲、中則五甲五分、下則四百零五甲四分五釐零)。各里新墾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一百四甲六分八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一甲六分三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七分五釐;田一甲六分(俱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五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釐;田五甲三分(俱下則),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釐。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釐(俱下則),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釐零;田二分五釐(下則),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釐(內上則二甲、中則三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七十六甲五分五釐(內中則四十甲、下則三十六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二十二甲九分五釐。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四釐。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八分五釐。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四分二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九十三甲一分九釐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二甲六分二釐。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釐;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則),園八十六甲三分三釐(俱下則)。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下則園四甲五分五釐。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釐零;田六十二甲零八釐(俱下則),園九十四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則)。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六甲八分三釐。
    雍正六年,新墾下則園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墾下則田七甲七分。又新墾下則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釐零。
    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六十七甲四分一釐零。
    雍正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釐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內上則六十三甲三分四釐零、中則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零、下則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釐零),園共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釐零(內上則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則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釐零、下則一萬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釐零)。通縣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釐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釐零(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釐零、下則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釐零),園共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釐零、中則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釐零、下則一萬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一甲九分(內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二甲四分二釐五毫、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釐零、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撥歸園三百七十甲六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五分四釐、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釐零)。
    雍正三年,撥歸台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管轄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園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釐零(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則九十甲七分九釐零、下則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沖崩陷田園二百零四甲八分三釐;田九十甲六分七釐(內中則一十一甲二分七釐、下則七十九甲四分),園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釐(俱下則)。
    以上撥歸並豁免田園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釐零(內中則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零、下則九十六甲三分二釐零),園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釐零(內上則三百零九甲六分二釐零、中則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下則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釐零)。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六年,新墾下則園五甲五分九釐零。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二甲零三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釐零;田一甲八分九釐零(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釐零(內中則六甲八分五釐零、下則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釐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釐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釐零(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釐零、下則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釐零),園一萬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內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釐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釐零、下則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釐零)。
    彰化縣
    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以上實撥歸舊額、新墾園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釐零)。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共一萬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釐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釐零(俱下則),園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釐零,園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釐零。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五十八甲一分八釐零;田五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則),園五十二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報墾田八甲九分七釐零。
    雍正十年,報墾田三甲四分(下則)。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釐(下則)。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釐(下則)。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釐零。連前撥歸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俱下則),園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豁免水沖沙壓舊額、新墾田園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釐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則),園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釐零(俱下則)。
    乾隆五年,新陞下則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陞下則園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釐零。
    乾隆八年,新陞下則園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陞下則園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釐零。又新陞下則田園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則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釐零,下則園九十六甲七分六釐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釐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釐零,園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則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釐零)。
    淡水廳
    舊額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俱下則),園二百八十三甲零一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則),園一甲三分(俱下則)。
    雍正十三年,報墾下則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陞下則園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則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釐。
    乾隆九年,新陞下則園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計,實在田園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釐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釐(俱下則),園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釐零(俱下則)。
    澎湖廳
    舊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陞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畝共九百八十二畝七分三釐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墾地種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計,實在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賦
    台、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徵粟,惟澎湖廳地種徵銀。舊額,通台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諭:『臺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卹。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徵鹽折例,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徵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田園,實徵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陞田徵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陞園,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陞園,徵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陞園,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陞田園,徵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連前舊額,共徵粟一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開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徵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徵粟一十萬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畝,實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又番社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額徵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徵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下則園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應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應於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報墾田園,應於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墾並收鳳、諸二縣田園,起科共徵粟一萬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連前通計,共徵粟五萬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三石五斗八升二合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雍正五年,撥歸澎通判管轄。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墾旱園,應於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報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新舊田園,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園,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墾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應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徵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報升及收台邑撥交田園,起科徵粟共一萬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連前通計,共徵粟四萬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新舊墾田園減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減徵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諸羅縣
    舊額田額,共徵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報墾園,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報墾園,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報墾園,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徵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園,應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徵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起科粟三萬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墾園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撥歸台邑額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撥歸台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撥歸併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彰化縣
    舊額園,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徵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以上撥歸新、舊墾園實徵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墾田,於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於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園,徵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徵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陞科園,徵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陞科園,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徵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報墾下則田園,徵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連前截歸新墾田園通計,共徵粟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二萬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連社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廳
    舊額園,徵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徵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以上撥歸新、舊墾田園,共額徵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於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園,徵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徵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徵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計舊額、新墾,共徵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澎湖廳
    舊額地種,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新報墾地種,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零。
    雍正七年新墾地種,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釐。
    乾隆二年新墾地種,徵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釐零。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六兩零四分八釐。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零。
    通澎湖合計舊額、新墾,共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附考
    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中土止有田,而臺灣兼有園(有陂塘貯水者為田、旱種者為園);中土俱納米,而臺灣止納穀;中土有改折,而臺灣止納本色。蓋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徵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於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即「偽冊」所謂官佃田園也。鄭氏宗黨及文武偽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於官,名曰「私田」;即「偽冊」所謂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且土性浮鬚,三年後則力薄收少,人多棄其舊業,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其餘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徵。既以偽產歸之於民而復減其額,以便輸將,誠聖朝寬大之恩也(「諸羅雜識」)。
    內地之田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台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零。內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徵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徵至一兩三錢零。今上則徵八石八斗,即穀最賤每石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赤嵌筆談」)。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陞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田甲戈數另載田園),計畝徵銀,仍代納以粟。上田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納二粟),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統計歲徵正供額粟一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開徵)。每粟一石徵耗粟一斗,折納銀五分。其正供額粟,支給全台十五營兵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萬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額粟並兵眷金、廈兵米一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例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計台郡徵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將運糶四府粟價發台分給四縣糴補足額。其耗粟所折之銀與人丁、餉稅、官莊各耗羨暨併封戥頭,皆解充各衙門養廉及津貼船工公費。以上六項銀粟,惟綜核現在之數,併統計兩廳四縣之額。至或多或寡,各屬之因地制宜有定規焉(「臺灣志略」)。
    撥運督標兵米:臺灣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鳳山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諸羅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運督標兵米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給腳費銀一錢二分八釐,今核減一分二釐。
    撥運金、廈兵米:臺灣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鳳山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以上共運金、廈兵米粟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八分。其鳳、諸、彰三邑南北各港運粟至郡城,每石給小船戶腳費三分;於大船腳費八分內扣給小船一分三釐三毫,又於存縣採買盈餘內給一分六釐六毫零。
    撥運班兵眷米:臺灣縣年運穀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鳳山縣年運谷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諸羅縣年運穀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彰化縣年運穀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以上共運班兵眷米谷二萬二千二百六十石。腳費與運金、廈兵米同。
    撥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米:臺灣縣原運粟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今改運一萬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鳳山縣原運粟三萬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今改運一萬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諸羅縣原運粟四萬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今改運二萬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彰化縣原運粟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今改運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以上四縣原運四府平糶粟一十二萬二百八十七石零,嗣於乾隆六年奏准改運七萬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發價銀四錢,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銀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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