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神怪小说>> 全本新注聊斋志异>> 卷三

○于江

乡民于江,父宿田间,为狼所食。江时年十六,得父遗履,悲恨欲死。
    夜俟母寝,潜持铁槌去[1],眠父所,冀报父优。少间,一狼来,逡巡嗅之[2].江不动。无何,摇尾扫其额,又渐俯首舐其股[3].江迄不动。既而欢跃直前,将其领[4].江急以锤击狼脑,立毙。起置草中。少间,又一狼来,如前状。
    又毙之[5].以至中夜,杳无至者。忽小睡,梦父曰:“杀二物,足泄我恨。
    然首杀我者[6],其鼻白;此都非是。“江醒,坚卧以伺之。既明,无所复得。
    欲曳狼归,恐惊母,遂投诸眢井而归[7].至夜复往,亦无至者。如此三四夜。
    忽一狼来,啮其足[8],曳之以行。行数步,棘刺肉,石伤肤。江若死者。浪乃置之地上,意将腹。江骤起锤之,仆;又连锤之,毙。细视之,真白鼻也。
    大喜,负之以归,始告母。母泣从去,探眢井,得二狼焉。
    异史氏曰:“农家者流,乃有此英物耶[9]?义烈发于血诚[10],非直勇也[11],智亦异焉。”
    据《聊斋志异》铸雪斋抄本
    “注释”
    [1]槌:同“锤”。
    [2]逡巡:迟疑徘徊。
    [3]舐(shì市):舔。
    [4]其领:咬于江的脖子。
    [5]又毙之:据二十四卷抄本,底本无“之”字。[6]首杀:领头杀害。
    [7]眢(yuān渊)井:枯井。《左传·宣公十二年》:“目于眢井而拯之。”注:“废井也。”
    [8]啮(niè聂):啃。
    [9]英物:杰出的人才。
    [10]发于血诚;出于父子天性。血,血缘。诚,本心。
    [11]直:只,仅。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电脑版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