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常识(7)
http://www.newdu.com 2016-10-07 国学网 参加讨论
七、中国古代人才选拔制度主要名词解释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其中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特科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征辟:又称“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即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 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以及太傅、大将军府所进行的任用属吏的情况,而其中以丞相之权为最大。公府辟除后,经过试用,对有才能者或举荐或察举,使之出补中央官职或外长州郡,所以公府的属吏虽位卑而权重,出仕升迁一般都比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长虽然也可自行辟除,但与公府相比,则远非时人所重。 汉代的地方州郡长官亦具有辟除之权。早在西汉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属,甚至连职位的设置都可以酌加变更;州的辟除出现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刺史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辟除之权则变得相当之大。他们自辟佐吏,并通过推荐或察举,使之进入中央任职,或为地方长官。 辟召制在东汉尤为盛行,公卿以能招致贤才为高,而俊才名士也以有所依凭为重。东汉时直接征聘名望之士担任中央高级官员。魏晋南北朝主要以九品中正制取士,但征辟制并未废止,仍是士人特别是士族名士入仕的重要途径。 孝廉:1、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由郡国在所属吏民中举荐。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举孝廉者往往被任命为“郎”,在东汉尤为求仕者必由之路。实际上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2、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贤良方正:汉代选拔统治人才的科目之一。贤良:才能、德行好;方正:正直。该科始设于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要求执政“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被举荐者对政治得失应直言极谏。如表现特别优秀,则授以官职。汉武帝时复诏举“贤良”或“贤良文学”。名称时有不同,性质无异。历代往往视作非常设之制科。唐宋沿用,设“贤良方正科”。 贤良文学: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或分称“贤良”或“文学”,由郡国举荐文学之士充选。始于武帝时,《汉书·董仲舒传》:“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西汉后期,儒生往往借此取得出身。 孝弟力田:汉选拔官事吏的科目之一。始于惠帝时,名义上是奖励有孝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者。中选者经常受到赏赐,并免除一切徭役。至文帝时,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教化的乡官,成为定员。 举主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宋太祖之后,进士由御前殿试取录,进士从此成为“天子门生”;同时亦明文规定以后举人不得自称考官门生。 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于篡汉前夕的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 九品中正制又名九品官人法,将人才分为九个等级,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依据。“中正”即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 制科:即制举,又称大科、特科,科举制度中一种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目的在于选拔各种特殊人才。唐代制举甚盛,至宋代,贡举大为发展,而制科则趋于衰微,。清代康熙、乾隆时的博学鸿词科,光绪末的经济特科,均属此类。 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 进士科:“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科举考试中唐代两个最被重视的常科之一(另一个是“明经”)。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进士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重诗赋。 明经:汉朝出现之选举官员的科目,始于汉武帝时期,至宋神宗时期废除。被推举者须明习经学,故以“明经”为名。明经与进士二科为唐朝科举的基本科目,明经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考试之法,先贴文,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其中《礼记》、《春秋左传》称大经,《毛诗》、《周礼》、《仪礼》称中经,《周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称小经。通二经者,通大经一部加上小经一部,或取中经两部;通三经者,大、中、小经各一部;通五经者,大经、小经皆须通。科目则由举子自选。另外,《孝经》、《论语》是必考课目,有时还加试《老子》、《尔雅》。神龙元年(705年)明定明经科考试有三场。第一场帖经,第二场试义,第三场试时务策。 博学鸿词科:也称宏词或宏博。唐开元年间始设,以考拔能文之士。宋神宗后,因考试重经义、策论,考生语文水平降低,朝廷甚感起草诏、诰、章、表等应用文书乏人。遂于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置此科。清代康熙与乾隆时曾两次举试,不论已仕未仕,也不限制秀才举人资格,凡是督抚推荐的,都可以到北京考试皆可应考。所试为诗、赋、论、经、史、制、策等。考试后便可以任官。得人颇多,甚有影响。“鸿”本作“宏”,因乾隆名弘历故改为博学鸿词。 经济特科:是清末新政特设的科举制科。是为选拔“洞达中外时务”人员而开设的科目。该科本是戊戌变法时,由贵州学政严修为破格求才仿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而设的。变法失败,此科没来得及施行就被宣布废除。1901年,由慈禧太后下诏宣布恢复经济特科。光绪二十九年(1903)在保和殿进行了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考试。考试中成绩优异的梁士诒被慈禧太后太后怀疑与梁启超同族,杨度因是湖南师范生被怀疑他与唐才同党,皆被取消录取资格,一等前五名,仅录取了一人。 武科:科举制度中专为选拔武官而设的科目。始于唐武则天长安二年(702)。这一科目与其他常科考试的安排、要求一样,但考试内容大为不同,射箭、马枪、举重、负重等是武科考试的重要内容。射箭有远距离射靶、骑马射箭等。马枪是骑在马上用枪击刺物体。举重要求双手举起关闭城门用的大门栓。负重是背起重型物体。此外,参加武科考试的,身高要在六尺以上。 武科的影响很大,以后各朝除元代外都沿袭设立了这一科。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废。 恩科:宋代科举制度每三年举行乡、会试,是为正科。遇皇帝亲试时,可别立名册呈奏,特许附试,称为特奏名,一般皆能得中,故称“恩科”。恩科始于宋。明、清亦用此制。清代于寻常例试外,逢朝廷庆典,特别开科考试,也称“恩科”。若正科与恩科合并举行,则称恩正并科。 童生试:也叫“童试”俗称“小考”,明清两代初级入学考试之称。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 县试:清代士人为要取得出身,首先必须参加由本县县官主持的考试。试期多在二月,要取得出身的童生,向本县礼房报告,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取得本县廪生保结。一般考五场,也有四场或六七场者,各场分别考八股文、试贴诗、经论、律赋等。第一场取录者即有参加上一级考试即府试的资格。 府试:通过县试后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府试。府试在管辖本县的府进行,由知府主持。参加府试,报名、保结,与考试的场次、内容同县试差不多,但保结的廪生要多一名。府试通过后就可参加院试。 院试:也叫道试,清代由各省学正主持的考试,曾经府试录取的士子,可参加院试。 因为学政称提督学院,故名院试,又沿袭旧名学道,亦称道试。报名等手续与府县试略同。学政于驻在地(一般为省城,亦有例外者,如顺天学政驻通州)考试就近的府、县。余各府,则依次分期案临考试。正场一场,复试一场。揭晓称“出案”。录取者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入学”,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 红案:校院试后揭晓名次的榜示。 案首:童生参加县试、府试、院试,凡名列第一者称为案首。又岁试、科试第一名亦用此称。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又称“大比”。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元。 中式:科举制度中,乡试或会试合格者称为中式举人或进士。 录科: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生员或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荫、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需由学政考试录科,方能送考乡试。 录遗: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补考一次,叫做录遗,经过录遗即可参加考试。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又因为是礼部主管,故又称“礼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贡院:清代举行乡试及会试的地方。 登第:科举制度中列名于科目称为科第,或称科甲。经考试录取者称为登第。 殿试:又称廷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岁试:明代提学官和清代学政,每年对所属府、州、县生员、廪生举行的考试。分别优劣,酌定赏罚。凡府、州、县的生员、增生、廪生皆须应岁考。 科试:明清学校制度之一。每届乡试之前,由各省学政巡回所属府州举行考试。凡欲参加乡试之生员,要通过此种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应本省之乡试。
经魁:明清科举考试中有以五经取士之法,每经各取一名为首,名为经魁。取在前五名的称五经魁,或五魁。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状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此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代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探花: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代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于此,宋代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鼎甲:指殿试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如一鼎之三足,故称鼎甲。状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别称鼎元。 连中三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连续在乡试中解元、会试中会元、殿试中状元,被称为“连中三元”。据统计,历史上连中三元的至少有十六人。
传胪:科举制度中,殿试以后由皇帝宣布登第进士名次的典礼。古代,上传语告下称为胪,传胪即唱名之意。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考中者为举人,举人会试中第一名者为会元。 举人: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解元:唐代,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贡生:明、清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入国子监肆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皇帝。 五贡:清代科举制度中对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优贡五类贡生的总称。这五类都是正途出身资格。另有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例贡。 及第:指科举考试应试中选,应试未中的叫落第、下第。《祭妹文》:“逾三年,予披宫锦还家。”古时考中进士要披宫袍,这里“披宫锦”即指中进士。《祭妹文》:“大概说长安登科,函使报信迟早云尔。”“登科”是及第的别称,也就是考中进士。 同年:科举时代同榜录取的人互称同年。 例贡:清代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例贡。为正途出身资格。 纳贡:明代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纳贡。 监生:国子监的学生。或由学政考取,或地方保送,或皇帝特许,后来成为虚名,捐钱就能取得监生资格。 诸生:明清时期经考试录取而进入府、州、县各级学校学习的生员。生员有增生、附生、廪生、例生等,统称诸生。 秀才:别称“茂才”。本系优秀人才的通称。汉代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设秀才科,后来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博士子弟:习汉代博士所教授的学生。西汉时以博士为高级学术官,由太常选拔优秀青年,就博士受业,各郡国亦得选送。所授以经学为主。至一定年限,进过考核,一般可以在郡国任文学职务,优异者可授中央地方行政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