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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书类
唐律疏义 四库本
作者:[唐]长孙无忌
△《唐律疏义》·三十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唐太尉扬州都督赵国公长孙无忌等奉敕撰。《风俗通》称,皋陶谟虞造律。《尚书大传》称,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是为言律之始。其后魏李悝著《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受之以相秦。汉萧何益《户》、《兴》、《厩》三篇为九篇,叔孙通又益旁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马融、郑康成皆尝为之章句。魏世删约汉律,定增十九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晋复增损为二十篇。南北朝互有更改,渐近繁密。隋文帝开皇三年,敕苏威、牛宏等更制新律。除死罪以下千馀条,定留五百条。凡十二卷,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盗贼》,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史称其刑纲简要,疏而不失。唐太宗诏房玄龄等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而大旨多仍其旧。高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等偕律学之士撰为《义疏》行之,即是书也。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於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请编类颁行,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而以《名例》冠於篇首。本朝折衷往制,垂宪万年。钦定《大清律例》,明简公平,实永为协中弼教之盛轨。臣等尝伏读而?绎之。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诸门。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户婚为《户役》、《婚姻》,《厩库》为《仓库》、《厩牧》,《斗讼》为《斗殴》、《诉讼》诸门。其名稍异而实同者,如《卫禁》为《宫卫》,《擅兴》为《军政》诸门。其分析类附者,如关津留难诸条唐律入《卫禁》,今析入《关津》。乘舆服御物事,应奏不奏,驲使稽程,以财行求诸条《唐律》俱入《职制》,今分析入《礼律》之《仪制》。《吏律》之公式,《兵律》之邮驿,《刑律》之受赃、谋杀人诸条《唐律》入《贼盗》,今析入《人命》。殴骂祖父母、父母诸条,《唐律》并入《斗讼》,今析为两条,分入《斗殴》、《骂詈》。又奸罪、市司平物价、盗决堤防、毁大祀丘坛,盗食田园瓜果诸条,《唐律》俱入《杂律》,今分析入《刑律》之《犯奸》,《户律》之《市廛》、《田宅》,《工律》之《河防》,《礼律》之《祭祀》。盖斟酌画一,权衡允当,迨今日而集其大成。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故著之於录,以见监古立法之所自焉。其书为元泰定间江西儒学提举柳赟所校刊,每卷末附以江西行省检校官王元亮释文及纂例,亦颇可以资参订也。
正文
提要
唐律疏义序
唐律释文序
进律表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卷十二
卷十三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
卷十八
卷十九
卷二十
卷二十一
卷二十二
卷二十三
卷二十四
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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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8 03: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