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度使:唐代开始设立的地方军政长官,因受职之时,朝廷赐以旌节,故称节度使。唐初沿袭北周及隋朝旧制,重要地区置总管以统兵,旋改称都督,总揽数州军事。唐高宗永徽以后,都督带有“使持节”者,已是节度使。唐睿宗景云二年(711),以贺拔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节度使开始成为正式的官职。玄宗开元年间,朔方、陇右、河东、河西诸镇都置节度使。每以数州为一镇,节度使得以统辖数州,州刺史成为下属。又每多兼按察、安抚、度支等使,兼管军事、民政、财政,位高权重。安史乱后,战将有功者多授此职,节度使编设于内地,多割据独立,世称藩镇。五代时更为冗滥,专横极甚。至北宋初才结束此局面。自此,节度使赐予将帅大臣和宗室勋戚以示优宠。辽金皆设此官,元代废。 元帅:全军统帅或军事长官,出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所载晋文公的“谋元帅”(即考虑中军主帅人选),晋国名将先轸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有元帅头衔的军事统帅。当时只是对“将帅之长”的称呼,并非官职名称。从南北朝起,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唐李渊入关后,设有左右元帅。唐代有元帅、副元帅等战时统帅。元帅常以皇子或亲王担任,副元帅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担任。金侵宋时亦设都元帅、左右副元帅,多由亲王任职,权位极重,非定职。元代外省和边疆常设有都元帅、元帅府或分元帅府及置达鲁花赤、元帅等,为地区军事长官。元末地主武装首领多称元帅。明代在枢密院之下设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元、明两朝的元帅职权较前减轻,仅为二、三品官职。 总管: 1、地方高级军政长官。北周武成元年(559)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隋和唐初也在各州设总管,边镇或大州设大总管。北宋兵马总管由各级地方官兼任,掌管路、府、州的兵马。辽、金各总管府的兵马总管、兵马都总管;元代诸路总管府的达鲁花赤、都总管或总管,都兼管军民。 2、军事长官。隋和唐初设有行军总管、行军大总管,作为出征军队的主帅。后唐时石敬塘曾为蕃汉马步军都总管,为国家最高军事统帅。宋钦宗曾设东、南、西、北道都总管,分统四方勤王兵。清代的盛京、吉林等处设驻防总管,为地方驻防军长官。 3、管理专门事务的行政长官。元代中央和地方设有各种名目的都总管府和总管府,如管理全国工匠的诸色人匠都总管府,都设有达鲁花赤和总管。清代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掌管宫廷事务。宫内宦官首领称总管太监。 都督: 1、军事长官或领兵将帅,汉末始有此称呼。魏晋南北朝时称都督中外诸军事或大都督者,即为全国最高军事统帅。南宋时偶用都督、同都督、督视各路兵马等称号,为执政者出任临时统帅之用。元代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则专领钦察亲军。 2、地方军政长官。魏晋以后,都督诸州军事者往往兼任所在之州刺史,总揽当地军政、民政。至北周及隋,遂成正是官名。唐代又恢复都督名称,于各州按等级分别置大、中、小都督。中唐以后,以节度使、观察使为地方最高长官,都督遂名存实亡。 3、明代置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军都督府,统帅京卫和外卫之兵,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五府各设有左右都督,以及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后来随着外卫仅存空名,都督也成为虚衔。清初犹沿袭。 4、辛亥革命时,各省多置都督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袁世凯统治时期称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袁死后改称督军。 护军: 1、秦汉时期临时设置军都尉或中尉,以调节将领之间关系。魏晋以后,设护军将军或中护军,掌军职的选用,并与领军将军或中领军同掌中央军队,为重要的军事长官之一; 2、唐代后期,在神策军内设护军中尉及中护军,为禁军统帅,由宦官担任; 3、唐代以后,上护军及护军仅作为一种勋衔; 4、清代以守卫宫城的八旗兵为护军,设护军统领。 领军:曹操为丞相时设置,为相府属官。建安十二年(207),改为中领军,领禁兵。魏晋时改称置领军将军,均统帅禁军。南朝宋以领军将军统内军。齐、梁、陈都有领军将军、中领军。梁领军将军号为禁司,统天下兵要。北魏或设领军将军,或设中领军。北齐有领军府,领军将军、中领军掌禁卫宫掖。隋左右领军府不置将军,仅设长史、司马等官,掌十二军籍帐、差科、词讼等事。唐左、右领军卫在十六卫内,各设大将军、将军、宿卫官禁。宋左右领军卫大将、将军系环卫官,多以宗室任职,亦为武臣赠典,而无兵可领。金左、右领军卫大将军,元领军将军,均以扈从为专职。明废。 都护:西汉宣帝神爵二年(前60)置“西域都护”,为驻守西城地区的最高长官,以控制西域各国。当时都护是加在其他官号上的职称,普遍由骑都尉或谏议大夫兼领,领二千石俸;都护府设在乌垒城(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策大雅南),此后废置不常。东汉、魏、晋时有都护,广州有西江都护与南江都护,专征讨之任。唐代自太宗至武则天,曾先后设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六歌大都护府。都护府长官称大都护,管理所辖地的边防、行政和各族事务。元代都护府设有大都护、同知、副都护,为主管畏兀儿(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诉讼事件之司法长官。 经略使:唐贞观二年(628)始设于周边重要地区﹐后多以节度使兼任。宋代在西北﹑西南边境地区亦设置经略使,但不常置。仁宗皇祐四年(1052)﹐因侬智高叛乱,设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安抚使﹐皆带经略使﹐此后遂为定制﹐直至宋亡。西夏设东﹑西经略使。金代以后﹐经略使一职成为临时性的差遣。元初亦设经略使。明清两朝﹐凡遇有重要军务时即特设经略,统理一省或数省军务,职位高于总督,事毕即罢。清中叶后不设此职。 招讨使:唐贞元年间设置。后遇战时临时设置,常以大臣、将帅或节度使等地方军政长官兼任,事后即撤销。辽、金沿边诸路常设有招讨司,其长官招讨使多为边区部族兵长官。元代边陲地区如吐蕃、朵甘思(青海)等地也常设置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明代专设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土官衔号。 防御使:唐代开始设置的地方军事长官,全称为防御守捉使。有都防御使、州防御使两种。最初置于西北边镇,随后在河南、河北、河东、关内、山南、剑南等地设置。肃宗至德元年(756)后,置于中原大都、军事要地,掌管军事,由刺史兼任,后又常与团练使互兼。肃宗宝应元年(762)五月,诏停诸州防御使。但不久,代宗又复置,并一直延续到唐末五代。宋代置诸州防御使,但无职掌、亦无定员,不驻本州,仅为武臣之寄禄官。辽、金以防御使为防御州长官,主管本州民政,兼掌地方治安。元顺帝至正十七年(1357),下诏以州县正官兼防御使事,听宣慰使司节制。清代,各省驻防军、驻京之健锐营及各陵寝亦设“防御”一职,不称使,为低级武官。 团练使:唐“安史之乱”时设置,掌地方军事,以观察使兼领,全称为团练守捉使。有都团练使﹑州团练使两种。辖区大的十州,小的三、五州。此后刺史兼任州团练使﹐仅辖一州,实际上成为一个方镇或一个州的军政长官。宋代诸州团练使为武臣之寄禄官﹐无定员﹐无职掌﹐不驻本州。辽于南面各州置团练使司﹐以团练使掌一州军政。元末为防范农民起义﹐曾设团练安抚劝农使。明代废。 判官:隋代始于使府置判官。唐代凡临时派出处理特殊事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掌文书事务。中期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都设有判官,其权渐重,几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宣抚、转运和中央三司、群牧等使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 都统: 1、将帅名号。前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王苻坚进攻东晋时,置少年都统,统率禁卫军羽林郎。唐后期为讨伐藩镇与镇压农民起义,乾元元年(758)置诸道行营都都统,为各道出征兵的统帅。金伐辽时有内外诸军都统,作为统军主帅;清代在内设八旗都统,在各省设驻防副都统,成为实行军事控制的常设军职。 2、地区长官名号。前秦末年,置河西鲜卑大都统,为河西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官号。 3、武官官衔。清末分为九等。第一至第三等为都统、副都统、协都统。 折冲都尉:唐府兵制军府称折冲府,长官为折冲都尉,掌管府兵操演、调度和宿卫京师等任务。上府正四品上,辖兵1200人;中府从四品下,辖兵1000人;下府正五品下,辖兵800人。副职称左右果毅都尉。 虞侯: 1、先秦时代掌水泽出产之官。 2、隋代为东宫禁卫官,掌侦察、巡逻等事务。 3、军中执法官唐代后期,藩镇以亲信武官为“都虞”、“虞侯”,为军中执法的长官。 4、武官。五代时都虞侯为侍卫亲军的高级军官。宋代沿置,于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步军司均置都虞侯,位次于都指挥使和副都指挥使。此外又有将虞侯,院虞侯等低级武职。 三衙:宋代管辖禁兵和厢兵的中央机构。即殿前都指挥使司(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侍卫步军司),总称三衙。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统制:北宋时由于兵不识将,将不专兵。在出师作战时选拔一人为都统制,总辖诸将。至南宋建炎初设置御营司都统制,始为禁军将官职衔。以后边要地区亦设都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等。元明不置此职。清末统辖一镇的军事长官也称统制 都监: 1、即“监军”。唐中期后出兵作战,常以宦官为监军,因督察多路兵马,故称“都监”或“都都监”。 2、宋代“兵马都监”的简称。宋代设有路“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务。有州府“都监”,掌管本城厢军的屯驻、训练、军器和差役等事务。资历浅的武官担任“都监”职务时,称“押监”。 3、辽代“糺军”中设都监,掌部署约束营伍,位次低于详稳(官名)而高于将军; 4、金代宦官称都监,低一级的称同监。 都头:军职名。唐中期诸军统帅之称,后为一部军队为一都的长官之称。唐僖宗时,当权宦官募神策新军五十四都,各都长官称都将,亦称都头。宋代在禁军中设都头和副都头,职位低于指挥使。宋州县捕快头目亦有此称。 观察使:唐前期常由中央不定期派出使者监察州县,名称临时确定,并无定规。肃宗乾元元年(758)采访处置使改名观察处置使。掌考察州县官吏政绩,奉善纠恶,后兼理民事,辖一道或数州。凡不设节度使者即以观察使为一道行政长官。由于观察使地位低于节度使,故对中央较为顺从,唐后期财赋所出的东南八道多为观察使所领,但也有自观察升格为节度的。宋于诸州置观察使,无职掌,无定员,亦不驻本州,仅为武臣准备升迁之寄禄官,实系虚衔。辽在不置节度使的州设观察使司,以观察使领本州政务。金代以节镇节度使兼管本管内观察使事,主管本州民政。元代废。民国初年,改清朝之分巡、分守道为观察使,以后改称道尹。 转运使:起于唐代,初称水陆发运使,管理长安、洛阳间粮米运输。后设江淮转运使,掌东南各道的水陆转运。肃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诸道转运使,掌全国榖物财货转输与出纳。代宗后,常由宰相兼领,有时与盐铁使并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并于诸道分置巡院,五代时废巡院。宋初为集中财权,置诸路转运使掌一路财赋,并监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为都转运使,简称漕,实为府、州以上行政长官。皇帝出巡时有行在转运使,出兵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辽南面财赋官亦有都转运使与转运使,掌赋税钱谷仓库出纳与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转运使。元、明有都转运盐使,清有都转盐运使,专管盐务,与唐、宋、辽、金转运使职责不同。 宣抚使:始设于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十六年(728),任务是巡视战后地区及水旱灾区,称宣慰安抚使或宣抚使。宋代不常置。只在用兵时以将相充当宣抚使,负责抚绥边境及统护将帅、督视军旅之事,职位高于安抚使。元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抚使,管理军民,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安抚使:隋代曾设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兼职。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视经过战争或受灾地区,以安定社会秩序,故称安抚使。宋代改置为一路军民长官,多带经略使、马步兵都总管兼衔,有节制兵马、赏罚官吏、发布命令、督理刑狱、稽查钱谷兵器等权力,以知州、知府兼任。以二品以上大员充任时称安抚大使,得兼宣抚使。元代仅设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管理军民,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租庸使:主持国家的税政。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设置。德宗以后,因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租庸使废。僖宗时因镇压黄巢起义,又一度任命租庸使,征敛军用资粮。五代时后梁、后唐改为专掌搜括钱物的中枢财政长官,后唐明宗时废。 两税使:唐代征收夏秋两税的税务长官,德宗建中三年(782)置汴东西水陆运两税盐铁使,简称两税使。非常置,多以转运使、盐铁使兼任,或以朝臣充任。 度支使:原为度入为出之意。魏晋南北朝时设“度支尚书”,掌管国家财政收支。隋代改为“民部尚书”。唐改为“户部尚书”,下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度支司掌握军国用度的收支﹐筹划财源﹐调拨物资﹐量入为出﹐掌握经费﹐是十分重要的部门。玄宗天宝以后,因军事供应浩繁,多以户部尚书、侍郎或他官兼领度支事务,称度支使或判度支、知度支事。其权极重,和“盐铁使”、“判户部”或“户部使”合称“三司”。至五代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并三司为一职,称三司使。 三司使: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后时废时复。王安石变法废三司﹐职事大多归尚书省的户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受宰相领导。 帅、漕、宪、仓:宋各路置安抚司掌军事与民政,简称帅司;转运司掌财赋予转运,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仓与贷放钱谷等事,简称仓司。帅、宪、仓长官仅一人,分为安抚使、提点刑狱公事与提举常平司;漕则一路或有二三人,转运使、围运盒使与转运判官皆简称为漕。四司设置先后不一,废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四司又皆有监察官吏之权,总称监司。 司农寺:司农寺北齐始建,历代沿置,掌粮食积储、仓廪管理及京朝官之禄米供应等事务。宋神宗时,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常平新法(即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都由它制订或执行。南宋初,并入“仓部”,旋复旧。司农寺之长官原为“判寺事”1人,“同判寺”1人,以两制、朝官以上充任。元丰改制后定为卿1人、少卿1人,元代废。 市舶司:唐代在广州等地设市舶使,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宋代分设提举市舶司于广州、泉州、明州等地掌出入海港的外国商船、征收关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元同宋制。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嘉靖后,仅留广东一处。清初实行关闭政策,对外通商口岸仅限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开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连云港)四口贸易。乾隆时仅留广州一口通商。鸦片战争后,设税务司、总税务司管理海关诸事,大权落入洋人之手。 茶马司: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设提举成都府路买茶公事,后改称“都大提举茶马司”,掌以川茶与西北少数民族交换马匹。南宋时辖秦(陕西)川(四川)两茶马司,管理以川茶与藏族贸易马匹,以及马纲运输等。元朝因蒙古盛产马匹无此需要,而未实行“马互市”。明初于洮州(治今甘肃临潭)、秦州(治今甘肃天水)、河州(治今甘肃临夏)等州,清于陕西、甘肃皆置茶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职掌与前代同。清初又曾于陕、甘二省置御史专管其事,通称茶马御史。 录事: 1、晋代设录事参军,简称“录事“。为公府官掌总录文簿。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职任甚为亲重要。隋初以为郡官﹐相当于汉时州郡主簿。唐宋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元废。清初各部又设录事﹔ 2、清末新官制中﹐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 3、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典签:本为处理文书的小吏。南朝刘宋中叶以后,多以幼小皇子出任方镇,君主用寒人出身的亲近左右充当典签,代替诸王批阅公事,甚至照管诸王的饮食起居,职位虽低但权力渐重,号为“签帅”或“典签帅”,实握州镇重权。梁以后渐废。唐代诸王府亦设典签,但仅掌文书,宋以后废。 九品: 1、指九卿; 2、古代官吏的等级。始于魏晋。从一品到九品,共分九等。北魏时每品又分正、从,第四品起正、从又各分上下阶,共为三十等。唐宋文职与北魏同。隋及元明清保留正、从品,而无上下阶之称,共分十八等。 3、指魏晋南北朝时推行的“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分为九个等级,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依据。中正是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此制是魏文帝曹丕篡汉前夕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隋朝开始实行科举制,此制遂废。 开府: 1、古代高级官吏设置府署并自选僚属的制度。汉朝三公、大将军可以开府。魏、晋放宽开府资格,晋诸州刺史兼管军事带将军衔者即可开府。唐、宋定“开府仪同三司”为一品文散官的官阶,至明代始废。清人习称任督抚者为开府。 2、府兵军职。西魏、北周时全国府兵分属二十四军,每军设一开府将军,兵额约2000名。简称开府。 仪同三司:始于东汉,原指非三公而给予三公同等待遇。魏晋以后,将军之开府置府署者称开府仪同三司。南北朝末期,仪同三司遂成一种官号,并置开府仪同大将军、仪同大将军等官。隋唐以后仅为散官,明废。 三司:各代所指不同。①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②唐代称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③唐代后期至宋代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统管国家财政,后废。④金代称劝农、盐铁、度支户部三科为三司,后废。⑤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⑥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唐初定制,以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因太宗曾任过中书令,不再轻以授人,常令他官居相职,给以“参预朝政”、“参知政事”等名义。贞观十七年(643),诏以萧瑀为太子太保,李靖为詹事,二人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意谓与侍中、中书令相同。高宗以后,除原官为三公、三师、中书令外,非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不为宰相。永淳元年(682)起,原官四品以下而知政事者,用加“平章事”衔的名义。肃宗乾元后,通用“中书门下平章事”称号,“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遂废。 进奏院:进奏院在唐中期出现,一般由政府设立的道或藩镇派出的“驻京办事处”,掌报递章奏,承转诏令。费用也由地方承担。唐朝藩镇在京师置邸,称为上都留后院。大历十二年(777年),改称上都进奏院,简称进奏院。由于唐中期以后地方节度使独揽军权、财权,皇帝也忌惮三分,因此其驻京办也受到重视。那时进奏院设在皇城要地,占地面积在1100平方米左右,鼎盛时期进奏院长官竟拥有副宰相的地位。到唐朝后期,这种进奏院在长安多至50多个。为了获取中央的情报,进奏院获得了地方提供的充足经费,甚至承担起银行、汇兑的职能。 宋初,进奏院是各州镇官员到京师朝见皇帝或办理其他事务时的寓所,也是本镇进京官员的联络地。进奏院置有进奏官,向朝廷报告本镇情况,呈递本镇表文,向本镇及时报告朝廷及其他各镇情况,传达朝廷诏令、文牒,办理本镇向朝廷上供赋税事宜,凡本镇不能擅自决定的大事,向朝廷请示裁夺。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对进奏院的组织和职能加以改革,置都进奏院管理各州府进奏官,以京朝官监领,隶属于给事中,掌传递公文。这样就改变了唐朝藩镇通过进奏院窥伺朝廷,胁制朝廷的情况,加强朝廷对州郡直接控制。南宋属门下省给事中,元废。 提学: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简称“提学”。金有“提举学校官”,元有“儒学提举司”,都属同一性质。明初设“儒学提举司”。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始设提督学政。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佥事充任,称为“提学道”。清初相沿,各省多设“督学道”。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称“提督学院”,长官称“提督某省学政”,简称“学政”。清末改设“提学史”。 提刑: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或称提点刑狱,宋朝始设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的司法、刑狱和监察,兼管农桑。其官署称“宪司”。除各路外,北宋在京畿地区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京畿地区县镇刑狱、治安、场务(考场)、河渠。南宋则称提点京畿刑狱。 金代称提刑使,后又改称按察使,为正四品官。明、清则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 提点: 1、宋代设于各路和京畿地区提点刑狱公事简称;另外工部军器设有提点官。 2、宋代用以安置闲散大臣的提举宫观或提点宫观官的简称; 3、金近侍局置提点。尚书工部有祗应司提点,宣徽院有太医院提点; 4、元中央及上都的专管机构,如管理皇帝饮食的尚食局,管理军器库等常以提点为长官, 5、明光禄寺尚饮局有提点大使之职。太常寺所属有神乐观提点,掌乐舞,以备祭祀天地神祗与宗庙社稷,道录司所属有太和山(即武当山)提点管理道士。 清废。 提辖: 1、宋代在路、州设置的武官,提辖兵甲盗贼公事,简称提辖,或由守臣兼任,专管统辖军队,训练教阅、督捕盗贼。 2、南宋在榷货务都茶厂掌茶、盐、香、矾的专卖;杂买务、杂卖场掌采办宫廷和中央各官署所需的什物百货;文思院掌制造供应宫廷的珍巧器物和装饰品;左藏库掌储藏金银钱币,分别设立提辖官掌管,合称四提辖。 通判:置于北宋。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各州、府设置通判,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号称“监州”。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通判级别多数仅为从八品,与权知军、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悬殊,亦为大小相制之意。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粮运、水利、屯田、牧马、江海防务等事,实际上成为闲职。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磨勘:唐、宋官员考绩升迁的制度。唐内外文武官员考课,由本司及本州府长官按规定考核其功过行能,分九等写入考状,由吏部与各道观察使复验,任期满后,根据考绩结果升降。为防止申报不实与升降不当,须经吏部和各道观察使予以复验。磨勘之名始于此时。宋置审官院主持官员考课升迁,并确定磨勘名称。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规定京朝官任中外职事代还引对,由审官院考其殿最,皇帝亲自黜陟。景德四年(1007),规定文武官任满三年以上,方得引对升秩。后逐渐形成文臣三年、武臣五年磨勘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