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万历四十三年,又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旗帜除四整色旗外,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其制规定:每300人为1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据史籍记载,当时编有满洲牛录308个,蒙古牛录76个,汉军牛录16个,共400个。此时所编设的八旗,即后来的满洲八旗。清太宗时,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诸王、贝勒控制,旗制终清未改。 亲王:汉朝开始封皇子、皇帝兄弟为王。魏晋开始,王爵分为亲王、郡王两等,亲王专封皇子、皇帝兄弟;郡王初为皇太子之子的封号,后多用于分封节度使等武臣,文官也有受封郡王者。南朝梁、陈封爵有亲王。隋炀帝定制,以皇帝伯、叔、兄弟及皇子为亲王,唐以皇帝兄弟及皇子为亲王。自亲王、郡王分设,一般一字王号为亲王,两字王号为郡王,李旦登基前封相王,郭子仪封汾阳王。前者为亲王,后者为郡王。明朝亲王的正式名称为王,其封地称国,王玺称“某国之宝”。清代宗室封爵第一等称为和硕亲王,主要封给皇子。爵号直接冠以“亲王”字样为名的,唯清朝一代。 郡王:中国古代爵位名。位次亲王,为封爵的第二等。始见于魏晋时期。西晋武帝封宣帝孙永为东莞郡王,始见郡王之称。后世开始沿袭设置。隋爵分九等,郡王是第二等,位次于王。唐制:皇太子之子封郡王,大臣、节度使亦得封郡王,郡王与国公并为从一品。晚唐、五代,异姓封郡王者甚多。以后各朝代郡王也多为二等。宋宗室近亲承袭,有皇帝特旨者封郡王。南宋,为酬韩世功等大将军功,也曾封之为郡王。金、元沿置。元代赐爵郡王者甚滥。明代,亲王子除世子外均封郡王、世袭罔替。清代时封爵第二等为多罗郡王,也称郡王,专用于加封皇族、满洲贵戚以及蒙古、新疆、西藏少数民族首领。 贝勒、贝子:全称“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原为满族贵族的称号,后为清代宗室封爵的两个等级,贝勒为第三级,贝子为第四级。(大清王朝满洲皇室爵位分为十二个等级:1和硕亲王,2多罗郡王3多罗贝勒4固山贝子5镇国公6辅国公7不入八分镇国公8不入八分辅国公9镇国将军10辅国将军11奉国将军12奉恩将军世袭罔替的王爷有礼、睿、豫、肃、郑、庄、怡、恭、醇、庆这十位亲王和顺承郡王、克勤郡王)。顺治六年规定,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贝勒之子封贝子,贝子之子封镇国公,镇国公之子封辅国公,辅国公之子授三等镇国将军。 国公:晋代始有“开国郡公”、“县公”之称,历代沿置不革,北周封皇子为国公。隋封爵有国公,位次郡王,高于郡公,沿袭至明。明以后去“开国”两字。宗室封爵,唐、宋、辽、金四代亦有“国公”之称。清代有镇国公与辅国公,次于贝勒、贝子,高于镇国将军与辅国将军。 福晋:来源于满语,意为贵妇或王妃。清入关前,后宫妃嫔称福晋或格格,嫡妻会用大福晋的尊称。顺治朝仍然沿用。康熙时后宫定制,妃、嫔等封号取代了福晋和格格。定制后,福晋一词专称亲王、郡王及亲王世子的正室,侧室称侧福晋。为了强调福晋的嫡妻地位,又称其为嫡福晋,嫡福晋是要经过皇帝的册封的。 格格:满语译音,即小姐、姐姐、姑娘之意。是满人早期对国君女、酋长女或一般妇女的称呼。皇太极即位后,于崇德元年(1636)规定,皇后所生之女称固伦(或作固龙、古伦,满语,汉语“国家”之意)公主,妃嫔所生女及中宫抚养者称和硕公主,格格遂成为皇家贵族小姐婚前的统称。清制中,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之女,未予封号者均称格格,若加封,秩分五等,即亲王女称和硕格格,封郡主;封郡王女为多罗格格,封县主;贝勒女为多罗格格,封郡君;贝子女为固山格格,封县君;镇国公、辅国公女为格格,封乡君。以上五等或为侧室所生,均依次降二等。格格于许婚后,报宗人府,查明合例奏请受封,已受封者不随父升降。另外,在清初后妃制度不健全时期,后宫中没有其他的位号,也称皇帝、皇子的伺妾为格格。 额驸:清宗室、贵族女婿的封号,相当于“驸马”。清代制度,皇后所生封固伦公主,其夫称固伦额驸,品阶相当于固山贝子;妃嫔所生女封和硕公主,其夫称和硕额驸,品阶相当于镇国公;亲王女封郡主,其夫称郡主额驸;郡王女封县主,其夫称县主额驸;贝勒女封郡君,其夫称郡君额驸;贝子女封县君,其夫称县君额驸;镇国公、辅国公女封乡君,其夫称乡君额驸。宗室女嫁蒙古贵族亦如此。 宗室: 1、明以前历代皇族称宗室,通常以与皇帝的父系血缘亲疏关系来确定是否列入宗室之列,历代就此规定不一。历代均专设官衙来主管宗室事务,如“大宗伯”、“宗正”、“宗正寺”、“宗人府”等。 2、清代制度:显祖(努尔哈赤之父)的直系子孙始得称为宗室,因其系金黄色带子,故俗称“黄带子” 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制台。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始设。总督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即撤。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之号,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宪宗成化五年(1469)在两广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总督如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加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巡抚如加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加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从二品)。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巡抚:又称抚台、抚军。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代任命为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事毕复命。清代巡抚为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 布政使:别称“藩台”、“藩司”、“方伯”。明太祖洪武初罢元代的行中书省,至宣宗时,除南北两京外,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为加强统治,设置总督、巡抚等官、布政使权位乃轻。清代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司一省财赋及人事,与专司刑名的按察司并称两司。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又改变明代做法,于直隶亦设布政使,江苏则设二员,分驻于江宁与苏州。 按察使: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分别考核各地吏治。玄宗开元二十年(732)改称采访使,代宗乾元元年(758)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别称臬司、臬台。 三大宪:清代地方官对总督(或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合称。 部院: 1、清代各省巡抚多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巡抚为部院。 2、清代中央六部和都察院的合称。 盐运使: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始置于元代,设于产盐各省区。明清相沿,其下设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有的地方则设“盐法道”,其长官为道员。这些官员往往兼都察院的盐课御史衔,故又称“巡盐御史”,不仅管理盐务,有的还兼为宫廷采办贵重物品,侦察社会情况等任务。 道员:又称道台、道尹,尊称观察。明布政使有佐官左、右参政及左、右参议,分管各承宣布政司辖区内部份地区、钱谷等事,无定员,因事添设,各省不等,称分守道;按察使有佐官副使、佥事,无定员,分管各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内部分地区、刑名等事,称分巡道。清乾隆十八年(1753)废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衔,专置分守道主管一省内若干府县政务、分巡道主管全省提学、屯田等专门事务,又称分巡道、分守道,带兵备衔者称兵备道。皆通称道员,俗称道台。清末又在各省置巡警道与劝业道。 候补道:清制,捐纳文职最高级为道员,捐纳得官后,赴吏部报到,等候吏部依法选用,称为候选。吏部再分发某部或某省,听候委用,称为候补。道员实缺有限,捐纳道员一般无缺可补,仅能得到差委,故称其为候补道。 知府:官名。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府”的最高长官。唐以建都之地为府,以府尹为行政长官。宋升大郡为府,以朝臣充各府长官,称以某官知(主管)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以知府为正式官名,为府的行政长官,管辖所属州县。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亦称黄堂。 知州:官名。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权知”意为暂时主管,“军”指该地厢军,“州”指民政。明、清以知州为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 同知:明清时期官名。同知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另有知州的副职称为州同知,从六品,无定员,分掌本州内诸事务。康熙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此区域递为“厅”,是为“散厅”。这些散厅级别等同于州县,同知视如州县官,不再是副职。 知县:官名。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的主官。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常派遣朝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 典吏:明清知县下面的属官,掌缉捕、狱囚。 都指挥使:五代称诸将统帅为都指挥使。宋殿前司、侍卫亲军步军司、侍卫亲军马军司与各军皆以都指挥使为长官。辽南面官与北面官、金殿前司、京城武卫军与诸总管府皆有都指挥使。元置各军都指挥使与兵马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明置卫所于各地,以都指挥使司为常设统率机构,简称都司,长官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属朝廷五军都督府。明京卫与外卫并置指挥使司,有指挥使等官。 提督:武职官名。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负责统辖一省陆路或水路官兵。提督通常为清朝各省绿营最高主管官,称得上封疆大吏。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掌管区域达一至两省,数万平方公里,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清朝共在中国各地设置12名陆路提督,3名水师提督。(福建水师提督、广东水师提督及长江水师提督)。 总兵:官名,俗称镇台。明初设置的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总兵官本为差遣的名称,无品级,遇有战事,总兵佩将印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 协台:清代副将的俗称,亦称协镇。 参将: 1、参将,明代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无定员,位次于总兵、副总兵,分守各路。 2、清代绿营的统兵官,正三品武官,位次于副将,统理本营军务; 3、明清漕运官设置参将,协同督催粮运。清代河道官的江南河标、河营都设置参将,掌管调遣河工、守汛防险等事务。 4、清代京师巡捕五营,各设参将防守巡逻。 游击:官名。汉武帝时置游击将军,统兵专征,职权颇重,东汉至唐沿置,唐、宋武散官中亦有游击将军。明沿边与要地驻军有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位次参将,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分掌驻地防守应援,后定游击从三品。清绿营兵军官有游击,秩从三品,位次参将,为将军、督、抚、提、镇分领营兵,也有充各镇中军官者。四川土司又有土游击。 守备: 1、明代设南京守备,节制本区各卫所,为重要军职; 2、明代镇守边防的军官,位次于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因事增置,统兵戍守; 3、清绿营兵统兵官中亦守备,秩正五品,次于都司,分领营兵,掌营务粮饷。漕运总督所辖各卫分设守备,统率运粮军领运漕粮称卫守备。; 4、清代于四川、云南等省土司中设守备一职,称土守备。 千总、把总: 1、明驻守京师兵,分三大营,设千总、把总等领兵官。职位低下; 2、明代各地总兵属下军官亦有此官,位次守备。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后职位日轻; 3、清代京师内九门、外七门,每门设千总把守,称门千总。京城巡捕五营统兵官亦设千总、把总; 4、清代绿营兵编制,营以下为汛,以千总、把总统领。称营千总,正六品;把总为七品。 5、漕运总督辖下各卫和守御所分设千总,统率运军粮、漕粮,称卫千总、守御所千总; 6、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的土司官中亦设有千总、把总,称土千总、土把总。 统领、协统:官名。南宋统兵官有统领、同统领、副统领,位在统制下,皆偏裨军官。清八旗前锋营有前锋统领、左右翼各一人,各掌本翼四旗前锋政令,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四旗为左翼,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四旗为右翼。护军营有护军统领,每旗各一人,掌护军政令。步军营有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掌守卫京城。咸丰以后,各省招募勇营成军,统军长官亦称统领。清末练新军,称一协(旅)长官为统领,亦称协统。又巡防队统兵官亦称统领。 管带:官名。清末新兵制,巡防营与陆军警察队统辖一营的长官亦称管带。海军的舰长亦用此称。 伯克:官名。清代在新疆维吾尔族住区设立,驻天山南路的回部各城。地方官吏的总称。“伯克”是突厥语的对音﹐有王﹑首领﹑头目﹑统治者﹑官吏以及老爷﹑先生等多种意思。古代维吾尔族中即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为地方官吏。世袭任职。设置延续到清代。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後﹐根据新疆的民族特点﹐任命阿克苏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官﹐伊沙噶伯克为四品官﹐并陆续推广到其他地区。从此﹐伯克制度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渐确定下来。清政府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给伯克加以三品至七品品级﹐并授予一些特权﹐而实际权力则掌握在各城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等手中。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选出﹐送参赞大臣验明﹐奏请补放﹔六品以下伯克﹐则由各城大臣选拔﹐送参赞大臣验放。四品以上伯克均需轮流进京朝见皇帝﹐谓之“年班”。各城的伯克也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往往是因当地有一些特产而设立专管的伯克。统理城村一切事务的称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协理其办事的称伊沙噶伯克或伊什罕伯克﹐管理地亩粮赋的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种公务的称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称密喇布伯克﹐管理集市贸易的称巴匝尔伯克﹐办理一切刑名词讼的称哈子伯克﹐还有管理交通﹑台站﹑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维吾尔族地区。 札萨克:官名,蒙古语“执政官”的意思,是一种清朝时的主要对蒙古族和满族人授予的军事、政治官职爵位。其等级以次为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札萨克是朝廷册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袭。一般称为“王爷”。清分蒙古族居住地区若干旗,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贵族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统领步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节制。并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属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 京察:明代设立的一种考核京官的一种制度。规定六年举行一次,清代改为三年,以“四格”、“八法”为升降标准。“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外官的优先权。“八法”为: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分别给以提问、革职或降级调用的处分,年老和有疾者退休。“八法”后去掉贪、酷,改为“六法”。 大计: 1、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沿其制。规定三年举行一次,每逢寅、巳、申、亥年,由县、州、府、道、藩、臬等层层考察所属官员,申报督、抚审核其事状后,造册送吏部覆核。对于才、守均优者称为“卓异”,经引见(即朝见皇帝)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参见“京察”》。其处分与京官同。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 2、官吏每三年一次的考绩 顶戴:清代用以区别官员品级的帽饰。以红宝石为最高,依次为珊瑚、蓝宝石、青宝石、水晶、阵碟、素金、镂花阴文金顶、镂花阳文金顶。革职或降职时,即革除或摘去所戴顶子。朝冠与吉服冠在三品以上略有区别,如红宝石仅用文武一品官朝冠,吉服冠用珊瑚。进士、状元朝寇特用金三枝九叶,举人用金雀,生员用银雀;朝服则举人以上用素金,与七品官司同,生员用素银。僭用帽顶有厉禁,对八九品原用镂花阴、阴文金顶者,如因军营保举及捐纳得虚衔者,虽居微职,亦可依其虚衔戴顶子。 戈什哈:满语。清代高级官员的侍从护卫(武弁),简称“戈什”,总督、巡抚、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等官属下均设有此职。 巴图鲁:乃满语的译音,乃勇将,能干之意。在元代大部分作为人名,偶尔也有作为赐号出现的。清朝则将巴图鲁作为一种赏赐手段,大量赐封将士。赐号有两种:一种只称巴图鲁;另一种在巴图鲁上尚加有字样,分为清字勇号如达桑巴图鲁;汉字勇号如劲勇巴图鲁两种。清初,赐巴图鲁名号并不多,而且赐号者多同时赐谥,且获赠勇号者均为满人,均为武将。嘉道间始及汉人。咸丰时间有文臣,后来文员增至十二人。而同治朝以后,赐巴图鲁名号已经太过于冒滥,左宗棠收复新疆时,清廷先后赏赐巴图鲁名号不下几十人。并且绝大多数赏赐给汉人,满人仅英翰、者贵二人此外,洋人毕乃尔也曾获得清朝赐予的勇号。 朱谕:清制,凡有异常重大处分,于内外奏章或特降圣旨,由皇帝以朱笔批示,书写,以示郑重,称朱批谕旨,简称朱谕。 朱批:清制,皇帝在臣僚奏章上以朱笔所作批示称朱批。奏摺是大臣对皇帝的一种报告。皇帝用朱砂红笔批阅的奏摺,称为“朱批奏摺”或“朱批谕旨”,简称“朱批”。 谥法:中国古代帝王、诸侯、卿大夫、大臣等人死后,朝廷根据他们生前事迹和品德,评定一个称号以示表彰,即称为“谥法”。始于西周中叶稍后。从周文王、武王至懿王,王号均自称。考王之后,方有谥法。后仍有自立王号者,如春秋时,楚君熊通自立为武王。天子及诸侯死后,由卿大夫议定谥号。秦始皇废不用。汉初恢复。以后帝王谥号由礼官议上。贵族大臣死后定谥,由朝廷赐予。明清定谥属礼部。此外,又有私谥,始于东汉,大多是士大夫死后由亲族门生故吏为之立谥,故称私谥。 册封:中国古代皇帝授勋封爵举行仪式时宣读的册文。古代,皇帝以勋封爵号授给异姓王、宗族、后妃等,都经过一种仪式,在受封者面前,宣读授给封爵位号的册文,连同印玺一齐授给被封人,称为册封。清立皇后之礼称册立,余称册封,立皇后与封皇贵妃、贵妃、亲王、亲王世子皆金册、金宝(印玺),封郡王及郡王福晋册、印皆银制饰金,封嫔有金册而无印,封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及郡主、郡君、县主、县君则皆用纸册。 封典:皇帝给予官员本身及其妻室,父母和祖先的荣典。始于晋代,其制度历代各不相同。清制,以封典给官员本身称为“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和妻室,存者称为“封”,已死的称为“赠”。一品官曾祖父母以下均有封典,三品以上封其祖父母以下,七品以上封其父母以下,九品以上仅给与其本身。 诰封:诰封就是诰命封赏。在明清之际,对文武官员及其先代妻室赠予爵位名号时,皇帝命令有诰命与敕命之分,五品以上授诰命,称诰封;六品以下授敕命,称敕封。诰命与敕命形如画卷,轴端一品用玉,二品用犀,三品与四品用裹金,五品以下用角,参见“封赠”。《清会典》中载,诰命针对官员本身的叫诰授;针对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时,存者叫诰封,殁者叫诰赠。 陈友冰摘编 (责任编辑:admin) |